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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男子索要“年终奖”被驳回

法院审理:《录用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应向男子支付第13薪

N海都记者 董加固 通讯员 衷镠茜 张然

近日,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男子林某某在收到一家公司发来的《录用通知书》后,对《录用通知书》上载明的相关薪酬体系比较满意,于是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林某某离职后,其想通过《录用通知书》载明的薪酬部分相关内容来领取第13薪和年终奖(合计22000元)的诉求被劳动仲裁驳回,于是将此事诉讼至法院。

离职男子索要“年终奖”被驳回

2020年,甲公司向泉州男子林某某发去了一份《录用通知书》,其上载明,林某某薪资结构为基本月薪11000元(试用期8800元),13薪11000元,年底浮动奖金11000元。林某某对《录用通知书》予以签名并回复确认。

2020年5月,林某某入职甲公司并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劳动合同期限,以及薪资等相关内容。

2022年7月,林某某从甲公司离职并签订了离职证明。离职证明载明了辞职时间和双方基于劳动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成。之后,林某某提出仲裁请求:甲公司支付其2021年的年终13薪11000元及2021年的年终浮动奖金11000元,合计22000元。但该请求被驳回,不服仲裁裁决的林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应支付第13薪

洛江区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与林某某形成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甲公司在发送给林某某的《录用通知书》中明确载明林某某的13薪为11000元,虽劳动合同中未对13薪进行约定,但也并未明确载明《录用通知书》条款不再执行。《录用通知书》应作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录用通知书》中载明“年底浮动奖金会根据个人绩效上下浮动”,且甲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支付给林某某2020年度奖金的金额与《录用通知书》载明的金额不一致,可见年终浮动奖金并非固定金额,而系用人单位根据年度目标、全年经营情况和劳动者全年绩效考核评定等因素确定,甲公司可依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是否支付以及支付标准。

综上所述,林某某要求甲公司支付2021年第13薪11000元,有合同依据,应予支持;林某某主张甲公司在2021年处于没有利润的亏损状况下支付其年度浮动奖金11000元,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录用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

单位发出的《录用通知书》是希望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约,是具有效力的承诺或文件,单位在劳动者入职后实施违反约定内容的行为,劳动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向法院主张权益。

单位在员工入职后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载明变更其中具体条款的,应当认为录用通知书是作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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