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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好友微信转账 要求还钱被驳回

永泰一男子称转账系帮友人缓解困难,友人辩称是“共同投资”;法院审理认为,该男子转账系借款证据不足

N海都记者 陈逸之

通讯员 徐邦伟

朋友之间因日常微信款项往来起纷争,如何判断是为友解困的借贷行为,还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合伙投资行为?近日,永泰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件:转账系借款证据不足,还款请求被驳回

据悉,倪某与余某系好友。2022年5月,倪某通过微信共向余某转账11200元。事后,倪某以上述款项意在帮助余某解决生意上资金周转难题为由,要求余某归还,但双方就还款事宜协商不成。倪某遂诉至永泰法院,请求归还借款,并提供微信转账凭证作为证据。

诉讼中,余某辩称案涉款项系倪某、余某及案外人余某辉三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烧烤摊,但未明确约定具体合作事宜,只说“赚到钱就分红”,并提供了进货单、食品摊位备案登记表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倪某仅依据微信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余某辩称双方之间系合伙关系并非民间借贷关系,并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

法院依职权询问了案外人余某辉,其陈述倪某与余某之间存在合伙关系,与余某提供的证据及陈述能够相互印证,倪某应就双方之间成立借贷关系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而倪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与余某存在借贷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依法驳回倪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借贷借助微信交付,建议留凭证或转账附言

在民间借贷关系认定中,双方形成借贷合意与款项实际交付缺一不可,借条等作为债权凭证,是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直接证据,可以确保债权人得到应有的权益保障。

在日常生活中,亲戚朋友间的借贷,往往借助微信、支付宝、手机银行等线上平台交付款项,因碍于情面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借据。虽然转账记录能够体现款项交付的事实,但不能直接证明双方形成借贷合意,因为自然人之间的转账行为还可能是赠与、买卖、租赁、加工承揽、投资或合伙、提供劳务等其他法律关系。

因此,在生活中发生借贷关系时,应谨记以下两点:第一,签订书面的债权凭证,如借条、合同等,并载明借款金额、借款日期、利息、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等重要信息;第二,明确交付过程,现金交付需在债权凭证中予以注明,如遇大额借款,建议通过转账的方式进行交付并附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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