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检察日报
2021年,一年轻男子在酒店内自杀,生前的微信聊天记录引起民警警觉。记录显示,某网友向其详细讲解自杀方法并诱导、催促其尽快自杀。当年12月,四川男子冯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
今年4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五年。冯某不服并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裁定,维持原判决。
大学生酒店内自杀 生前聊天记录让人生疑
2021年12月1日20时,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报警中心接到报警电话:“110吗?我刚才看到同学马某在社交软件上发布的一条‘定时说说’,他拜托警察叔叔去历城区某酒店某房间收拾他的遗体,屋内有高浓度氮气。”几乎同一时间,酒店方也打来紧急求助电话。
现场勘查结果显示,房间内物品摆放整洁有序,现场无破坏痕迹,财物无丢失情况,初步认定为自杀。
随后,公安机关对马某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其中,马某手机里生前的微信聊天记录引起了办案民警的警觉。原来,马某生前曾与一名微信昵称为“何杨”的网友详细交流过“如何自杀”。“何杨”向马某详细讲解了自杀的方法,并诱导、催促马某尽快实施自杀行为。
经查,“何杨”为四川成都人冯某,系马某死亡前一周在某网络平台上结识的新网友,存在重大犯罪嫌疑。2021年12月3日,公安机关以冯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进行刑事立案,并于12月5日将其押解归案。
“一起吗?我有无痛死亡方法”
随着侦查工作的深入,案件真相逐渐浮现。
原来,2021年11月至1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冯某在互联网论坛上多次搜索自杀、抑郁的相关文章,并主动向文章下留言评论的百余名网友发送“一起吗?我有无痛死亡方法”“是否一起自杀”等诱导性信息。冯某甚至还加入多个微信群,以“与他人一起自杀”为由向多个网友介绍、推荐自杀的方法。
被害人马某系济南某学院在校学生,2020年因患抑郁症休学治疗一年,2021年返校恢复学习。同年11月23日凌晨,马某来到学校附近一小区高层楼楼顶欲跳楼自杀,但出于对死亡过程中痛苦的恐惧,他放弃了自杀念头。
2021年11月24日,马某在某APP上读到了冯某的留言“一起走吗?我有无痛方法”,本就患有抑郁症的马某随即按照冯某留下的信息添加其为微信好友。冯某告诉马某“在世上多待一天都是煎熬”,并适时向其发出邀请“一起走吗”,取得了马某的信任。聊天过程中,冯某以图文并茂的方式将自杀的方法逐个展示给马某,并谎称自己“使用过上吊、烧炭、服用安眠药等多种方式尝试过自杀,不仅没死成,反而总因被救而徒增痛苦”。
被害人不幸离世 教唆者竟在网上炫耀
冯某不仅向马某传授了“吸食氮气”的自杀办法,更为其提供了卖家链接。为方便马某尽快拿到氮气并实施自杀,冯某甚至细心地推荐了与马某同城的卖家。待氮气到货后,冯某又悉心教授马某操作方法,还多次与其视频确认是否正确安装,以保证自杀一次性成功。不仅如此,冯某还否定了马某在宿舍自杀的思路,转而推荐马某去宾馆。为进一步坚定马某的自杀决心,冯某不断表示自己早已忍受不了煎熬,催促马某“尽快走”,不然自己就要“先行一步”。
2021年11月29日,马某将订房信息发给了冯某。冯某当即表示自己也去开房,明天“一起走”。次日,冯某再次坚定地向马某表示“今晚走”。同年12月1日,冯某通过微信反复询问马某“到宾馆了吗”“发张图片,我帮你看看搞得对不对”。马某到达宾馆后,冯某又频繁向其发送信息,甚至主动拨打视频电话,与马某进行了长时间沟通。其后,马某留下遗言“冥想一会儿,准备走了”,随后自杀身亡。
马某自杀后,冯某一再通过微信追问“兄弟,走了吗”,并在互联网上向其他网友炫耀:“看,我刚送走的!”
教唆他人自杀
男子构成故意杀人罪
该案存在几个争议焦点:一是犯罪嫌疑人冯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教唆、诱导或传统意义上的帮助行为?
二是冯某的行为与马某的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三是相约自杀行为的刑法责任评价问题。
检察机关经过补充侦查,以被害人马某的日常表现、人际关系等作为调查重点,询问被害人的父母,实地走访马某的同学及辅导员,并通过调取学校监控、恢复被害人手机与电脑的电子数据等,较好地还原了案件事实。
2022年7月,历城区检察院以冯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今年2月该案一审开庭。开庭审理阶段,辩护人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与犯罪事实均有异议,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检察官向法庭阐述:被告人冯某以相约自杀为名,主动向被害人推荐、传授自杀方法,发送自杀工具购买链接,提供虚假的自杀成功范例,促使被害人实施了自杀行为。冯某对被害人实施的“隔空助力”基本等同于“面面相授”,产生了实质帮助,反映出其明显具有积极追求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予以帮助的主观故意,且其帮助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物理和心理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今年4月,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五年。对一审判决结果,冯某不服并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裁定,维持原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