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社会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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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后房屋无法住 租户望退租

小区的电表箱已面目全非

□“公寓楼起火市民紧急撤离”追踪

N海都记者 林涓 梁展豪

周婉怡/文 受访者供图

近日,本报对福州市台江区儿童公园路附近的民航广场公寓楼失火一事进行了报道(详见《海峡都市报》8月14日A04版)。此后又追踪报道了受灾业主相关安置方案的商讨情况(详见《海峡都市报》8月16日A06版)。

不少居住在民航广场公寓的住户向海都报发来消息表示,大部分的业主和租户依然“无家可归”,直到15日下午,居住在宾馆的房费花销均为住户自行缴纳。

租户:

多次想和房东解除合约但无果

林女士是居住在民航广场公寓中的一位租户。由于几天前的火灾,她所租住的房屋内的水电全部无法正常使用,房间也无法正常居住。基于这个情况,林女士希望能够退租,但与房东经过多次协商之后未能成功,这让她十分无奈。

“家里的水电都被烧坏了,还有一股火灾过后的烧焦味,现在我已经不能正常居住在这个房子里了。”林女士说,由于租住的房屋不能正常居住,她需要自费去外面的宾馆居住,现阶段她需要同时支付房屋租金与宾馆费用,经济压力很大。

林女士告诉记者,她与房东签订的合同期限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0月30日,房租以押二付一的形式支付,每月1650元。记者在林女士提供的租房合同中看到,该合同中载有的“合同解除”一项条款内明确写有“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为此,她多次试图联系房东,但房东不予回应。林女士表示,希望能够申请退租,拿回两个月押金以及从火灾发生后到8月31日的房租,或者由房东报销在外面居住的花销费用。

房东:

会与租户进行协商

关于林女士所述的情况,记者致电了她的房东罗先生。罗先生表示,房子是公司的,自己只是代管这套房子。对于林女士提出的退租和报销在外居住所产生的花销费用的要求,罗先生称会向公司汇报,并与租户进行协商。

律师:

可发函解除合同 并要求返还款项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的林倩律师表示,《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火灾过后,林女士所租赁的房屋已无法正常使用,林女士订立租赁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的约定,林女士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因此,林女士可向签订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发函,通知其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返还押金,以及自火灾发生起至8月31日所预交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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