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讯(记者 柳小玲)近日,泉州市城市管理局对外通报一起液化石油气公司擅自充装非自有气瓶案件,对相关企业、供应点、运输驾驶员等均作出了相应处罚。
事发于今年7月,泉州市城市管理局收到安溪县城市管理局转报关于南安市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充装非自有气瓶的违法线索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违法线索进行核实。经查实,这家液化石油气公司分别在今年4月25日、5月4日两次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充装数量累计34瓶,严重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七)项和《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
“根据规定,结合《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我们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暂扣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并约谈企业法人,指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主要问题,将该企业整体安全风险等级由‘黄色’调整为‘橙色’,市、县两级燃气管理部门加密检查频次。”泉州市城市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道。
同时,针对安溪县某供应点,由安溪县城市管理局立案查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运输气瓶驾驶员刘某,则移交安溪县交通运输局立案处罚,对驾驶员刘某罚款人民币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