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讯(记者 陈逸之 通讯员 黄开捷) 近年来,为了迎合部分人群对新手机“用而不买”的需求,各线上租赁平台应运而生,“手机租赁”逐渐形成市场经济新潮流。那么,在“先使用后付钱”的经营方式下,如何保障出租方与使用方的权益呢?近日,鼓楼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2022年,商家魏某入驻某线上手机租赁平台,作为甲方提供手机租赁服务,租用手机的乙方以签收快递或等甲方上门送货的方式租赁手机。
该平台的《租赁服务协议》约定,在租赁期间,乙方若逾期支付租金超过15个自然日,甲方和乙方之间的租赁服务关系自动转为买卖关系,其中,买断款为买断价减去已付租金与已付押金。
2022年8月9日,福州大学生林某通过该平台,向魏某租赁了一部原价近万元的苹果手机。双方签订《租赁服务协议》后,林某预付了四期租金共4400元,此后再未按约支付租金,也没有归还手机。魏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林某支付货款与违约金。
鼓楼法院审理认为,《租赁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林某未及时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魏某根据双方协议,主张其与林某的法律关系已转为买卖合同关系,并要求其支付手机货款,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予以支持。
此外,逾期付款违约金是为了补偿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造成的损失,不主要体现惩罚功能。本案中,合同约定的买断价格远高于租赁物的市场价格,原告在案涉合同履行顺利完毕预期可获得的利益已通过买断款得到补偿,故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考虑,对原告诉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不予支持。
那么租赁手机的价格远高于分期付款购买同款手机的价格,这么高的租机买断金额是否合理?
经办法官认为,为了避免消费者“空手套白狼”,网租手机合同通常会设置逾期买断条款来避免租赁者违约,即使消费者违约,在手机租赁合同中对司法送达地址、违约责任等作出详细规定,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对租金、买断价应属明知,不存在一方当事人因胁迫或欺诈而订立合同的情形。且租金、买断价的定价属于市场行为,买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通过其他渠道可以相对较低价格购买手机的情况下,选择向平台租赁手机,系对权利的自行处分,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法官表示,在现行租赁平台不成熟的市场环境下,商家应充分评估平台租赁经营风险。而在校大学生等年轻消费群体应考虑个人经济能力,理性消费,切勿为追赶时髦而陷入债务泥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