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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乱停乱充电最高罚5000元

《福建省消防条例》2023年9月1日起生效,对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充电等作出具体规定

▲鲤城一民房发生火灾,原因为电动车入户充电

▲南安,入户充电被烧毁的电动车

N泉州消防

电动自行车因其经济、便捷等特点,是人们出行代步的重要工具,但在带来出行便利的同时,也催生了一系列火灾事故。

2023年2月24日,泉州南安一民房内发生火灾,起火原因为电动自行车入户充电,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2023年4月13日10时许,福建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泰路一小区业主,将电动自行车锂电池带回家中充电后引发火灾,好在物业及时处置,未造成严重后果。2023年6月7日,泉州鲤城一民房一楼入户大厅发生火灾,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经调查火灾原因为电动车入户充电。

据国家消防救援局数据统计,2022年,全国接报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达1.8万余起,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失,触目惊心的数据之下,是电动自行车背后蛰伏已久的不规范充电、入户停放等消防安全隐患。

为强化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控,2023年9月1日将生效的《福建省消防条例》针对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充电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包括应设置集中或者相对集中的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等。

指定区域停放,禁止停在楼梯间、疏散通道等处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住宅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集中或者相对集中的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消防技术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消防救援、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

新建住宅区配建的停车位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应当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区加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本省的消防安全要求。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当在单位、住宅区的指定区域停放。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停放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

禁止带电池进电梯

禁止私拉电线、插座等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充电。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停放、充电行为以及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充电安全的日常巡查,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安全宣传教育、停放充电管理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做好巡查、检查工作。

管理单位未尽责,最高可罚2000元

《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停放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携带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管理单位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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