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陈逸之
通讯员 林怡佳
福清一男子胡某和一众工友聚餐后回家,不承想回家途中不慎掉入水沟溺亡,其家属因此将工友等人告上法庭。法院认定,系两家公司为方便出行给排洪沟盖上水泥板,但留下30厘米左右缝隙,因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须担责,判赔60余万元。
案情回顾:
路边水泥板下藏水沟 男子不慎掉入
胡某系福清某气体有限公司职工。1月5日下午,胡某约几个工友一起在公司食堂聚餐饮酒,晚餐结束后,胡某到休息室接了一壶开水,与工友一起乘坐由齐某驾驶的公司车辆回家,当车行驶到某交叉路口时,胡某下车。
因一夜未归,第二天,家人寻至福清市某钓具公司大厦与福建省某建材公司在建办公楼交界处,在交界处的排洪沟旁找到胡某所提的水壶,并在沟里发现胡某的遗体。据悉,该排洪沟在两块水泥覆盖板的缝隙下。警方调查认定,胡某系返回住处途中掉进水沟溺亡。
悲痛欲绝的胡某家属将一众工友、福清市某钓具公司、福建省某建材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
各方均称自己无责
庭审中,一众工友均辩称,聚餐现场无人向胡某劝酒,晚餐结束后胡某也没有醉酒表现,胡某的死亡与其无关。
钓具公司辩称,胡某掉落水沟的地点,在建材公司界内,其公司已将水泥铺到建材公司界内,因建材公司没有衔接完善,才留下了缝隙。其次,胡某对自己死亡有重大过错。公司对胡某死亡没有侵权也没有任何过错。
建材公司则辩称,胡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过量饮酒的危害,却放任自己饮酒,缺乏对自身的控制。案发地点路面高低不平,建筑垃圾众多,根本不适合通行。正常情况下行人不会弃案发地点东侧宽敞、平整的道路不走,而越过1米宽、种满绿化树的绿化带进入案发地点。且该路段为胡某的日常通行路段,其应当了解道路的状况,而在醉酒状态下,胡某未能识别和判断周围的环境,故坠入水沟。由此可见,胡某本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作为成年人且熟悉周边环境
男子自己也有责任
福清法院审理认为,钓具公司、建材公司为了方便出行,先后将办公楼前的排洪沟盖上水泥板,与新江公路相通,且在两者所盖的水泥板处留下了宽30厘米的空隙,两公司对此负有安全防范义务,以防止行人通过时掉落。
本案中,两公司均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对胡某的死亡承担75%的赔偿责任。建材公司属于后覆盖水泥板施工方,应当预见到留下30厘米宽的缝隙,很容易使行人忽视而掉入水沟,却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应当负有更大的责任,酌定其承担40%的赔偿责任。
胡某作为成年人,且对该周边环境应当比较熟悉,理应知道该条排洪沟的存在,但未选择安全路线,也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承担次要责任,酌定为25%的责任。
而当天聚餐是胡某提出的,用餐各方未出现恶意劝酒行为,用餐结束后胡某也未表现出醉酒状态,故一起用餐的各工友不负有安全护送胡某回家的法定义务。
由于胡某的死亡,给其家人精神上带来了痛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适当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钓具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88726元,建材公司赔偿3299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