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讯(记者 黄晓蓉 通讯员 颜杰 吴文霞) 消防设施不是摆设,在火灾处置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日前,泉州永春县一制香企业因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室内消火栓无水)被立案查处,罚款6200元。
永春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依法对位于达埔镇香都二期的某香业有限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生产车间内的室内消火栓管无水,存在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检查人员当场指出存在隐患问题的严重性,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立案查处。
经调查证实、集体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永春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给予该制香企业罚款人民币陆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处罚事实、理由及依据,要求企业负责人立即落实整改。
消防部门提醒,企业日常要加强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的自查,及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此外,货物堆放切勿遮挡消火栓,以防关键时刻无法第一时间打开使用,贻误灭火的最佳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