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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9000元买私教课 中途被换教练

福州一市民称,私教合同规定“任何情况不退费”;律师认为,属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加重消费者的责任,该约定无效;加时健身(香开长龙店)表示,须扣除20%违约金

N海都记者 刘锦涵

近日,福州市民刘女士通过智慧海都平台报料称,她在福州加时健身馆花费9000元购买了私教课,上了三分之一,健身房却更换了授课的教练,她要求退还剩余课时费。商家表示,刘女士违约在先,应扣除剩余课时费的20%作为违约金。记者查看私教合同,发现规定“任何情况不退费”。律师表示,这是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责任,排除其退款请求权,根据《民法典》第497条规定,该条款无效。

消费者:要求退还剩余课时费

25日,刘女士告诉记者,去年2月27日,她在福州加时健身(香开长龙店)办了张会员卡,会员卡有效期限为两年。“锻炼时发现一个女教练很专业,所以又花9000元买了她36节的私教课。”刘女士说。

今年4月,刘女士再次来到健身房,却发现教练换人了。工作人员表示,此前授课的女教练已离职,为她换了名教练。但在新教练授课后,刘女士出现身体不适,于是提出全额退还剩余的私教课时费,被商家拒绝。

随后记者来到健身房,店长陈先生表示,他们给出的方案是,剩余课时费的20%作为违约金扣除,退还80%的剩余课时费,“消费者提出退款,是违约在先,所以会存在违约金。此外,扣除的部分也是用于支付员工的业绩提成。”

据了解,刘女士在购买私教课时,与商家签署了一份《私教服务合同》。合同中写着:“课程购买正式启动后,计划与服务已开始,任何情况不退费。”对于该条款,刘女士认为属于霸王条款。

律师:该合同有较强人身属性

那么,消费者要求全额退课时费是否合理呢?刘女士与商家签署的《私教服务合同》是否属于霸王合同呢?对此,记者咨询了福建律师海都服务团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丁文辉律师。

丁律师认为,首先,合同中关于“任何情况不退费”的约定,系健身馆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格式条款。该条款不合理地加重了刘女士责任,限制了刘女士的合同解除权和自主选择权,排除了其退款请求权,根据《民法典》第497条规定,该条款无效,健身馆不得据此条款主张不予退费。

其次,刘女士基于对健身教练的认可而与健身馆签订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健身馆在刘女士选定教练离职且无法提供相同履约能力的教练继续服务的情况下,刘女士订立该合同的目的实际上已经难以实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刘女士以健身馆未按约定提供服务为由,要求退还未消费部分的预付款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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