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黄晓蓉
黄晓燕 文/图
狗是人类的好朋友,随着社会的发展,养犬越来越普遍,但不少人抱着“我家狗很乖不咬人”“遛狗就要让它自由活动”的想法选择遛狗不牵绳。而不牵绳的行为,往往引发很多麻烦,如路人被宠物狗惊吓等。
近日,市民谢女士通过“智慧海都”APP反映,泉州百捷上悦城商场国庆期间有市民遛狗不牵绳,而商城人流量大,这一行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市民投诉】遛狗不牵绳 狗狗“大闹”商场
谢女士介绍,10月4日晚上8点,她与家人在百捷上悦城商场一楼逛街,当时她3岁的儿子正在吃烤香肠,突然一只宠物狗开始围着她儿子绕圈,她吓得赶紧把儿子抱在身上。
“我大声问是谁家的狗狗,要把狗狗看好,但现场没人承认。”谢女士介绍,这只狗不大,大概十来斤,身上没有挂狗绳,也没有身份证明的铭牌,随后这只狗在商场一楼窜来窜去,不少在一楼打闹的小朋友都被吓到了。
谢女士介绍,当时正值国庆期间,人流量比较大,谢女士担心这只狗狗会突然咬人。谢女士的丈夫见狗狗的主人迟迟不露面,而他们也没法联系狗狗的主人,便将狗狗先赶出商场。
对此,百捷上悦城商场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商场在各大门主入口均张贴了禁止宠物狗进入的图案标识。
据他介绍,商场各楼层均设有值班巡查人员,对于进入场内的宠物商场要求:1.保证在主人的控制和监管下(拴绳或由主人抱着/背着等);2.不得在场内乱跑乱叫,影响他人。接下来商场将进一步加强现场巡查,并加强对场内宠物的监管。
【记者走访】狗狗随意跑 小区里这一现象较普遍
10日,海都记者走访百捷上悦城商场,并没有看到有市民在商场遛狗。然而,海都记者在百捷上悦城商场附近的几个小区走访,却看到不少市民遛狗不牵绳。
在百捷上悦城商场旁边的一小区内,记者看到一只脖子套着狗链的狗狗在小区中庭跑来跑去。不少业主吐槽,下午四五点,正是小区业主锻炼的高峰期,狗狗既然有狗链,主人怎么不牵着遛呢,这种遛狗方式让人害怕。
在一小区的商业街走廊,记者看到一只没有牵绳的狗狗在商业街游荡,见到有提打包盒的业主,便上前转圈。一名保安告诉记者,这只狗狗是一家小吃店老板养的,平常老板要看店,没时间照顾这只狗狗,便把狗绳松开,让狗狗自由活动。物业曾多次跟店家沟通,但都没有效果。
“我们这栋楼也有业主遛狗不牵狗绳,还带着没牵狗绳的狗狗跟业主挤电梯,狗狗主人这一做法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走访中,家住桥南社区某小区的业主江先生,向记者提供了一张他近日拍摄的小区业主遛狗不牵狗绳带狗狗挤电梯的图片。
【部门回应】携带犬只外出未束牵引带 可以给予罚款
“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其饲养的动物负有管理义务,必须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及社会公序良俗的要求饲养动物,不得妨碍他人的生活。”泉州市城市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
据他介绍,依相关规定,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时,必须携带犬类免疫证,佩束犬链(带)、戴嘴套并由成年人牵领、看管;如携犬乘坐电梯或走楼梯,应避让人流高峰时间,并为犬只戴嘴套,施行笼装、袋装或怀抱。根据《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携带犬只外出未束牵引带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还有,对于市民举报或巡查中发现的无人看管或未佩束犬链的犬只将被视为流浪犬,由委托的专业捕捉队伍实施捕捉清理。
提醒
出门遛狗不牵绳
爱犬“惹祸”
谁来担责?
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吴家洪律师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饲养的动物若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的是无过错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均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