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警法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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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在门口装监控,可要求拆除吗?

平潭一对邻居,因一方在家门口安装360°监控产生纠纷;法院审理认为,该监控设备已超出合理限度,侵害了个人隐私权,支持原告要求拆除的诉求

安装监控设备已成为公共区域完善安全管理的一大重要手段,但疑问、担忧、矛盾也随之而来,监控录像安全与隐私的边界何在?如何保障隐私?近日,平潭法院审理了一起在家门口装360^o监控设备引发的纠纷案件。

N海都记者 梁展豪

通讯员 颜玲玲

事件

结拜兄弟一起买房当邻居 反目后因监控闹上法院

小林和小何原是结拜兄弟,两人约好一起买平潭某高端小区同个楼层,门对门方便随时呼叫,一起喝酒、聊天、看球赛。

然而,两人合伙投资开店亏损,因为亏损责任、亏损金额分摊不清反目成仇,甚至大打出手,闹到了派出所,连家门口的一亩三分地也要划清界限,不许对方过界一步。为了守住家门口“权益”,小何索性在家门口安装上监控。这让小林很是不爽,就像家门口长了双“眼睛”,全年无休地盯着自己,而且,现在两人关系搞得这么僵,如果对门的小何把监控设备拍摄到的视频内容传播出去,岂不是将自己家的信息赤裸裸地暴露在公众面前,何来隐私可言。

小林多次找小何要求拆除监控设备及删除拍摄到的视频内容,但小何都回应称“这是我的自由,你这是做贼心虚”,对小林的要求置之不理。小林又找到物业管家介入协调,但物业管家表示:“这是你们个人的纠纷,小何监控安装在自家门口,物业不好干涉。”小林一气之下将小何告上法院,要求小何立即拆除监控设备及删除拍摄的视频内容。

小林认为,小何安装的监控设备可360°旋转且正对着自家门口,能够清楚地拍到他和家人的基本生活作息规律、交友范围、生活喜好等个人信息,而这些信息都属于个人的生活秘密范畴,并且,小何安装的监控设备,具有高清摄像、实时监测、存储数据、数据网络上传等功能,这些功能本身就对他个人的隐私权构成现实威胁,并导致个人信息的选择暴露权和控制权失去保障。一旦小何将拍摄到的他的个人信息公之于众,势必影响他的生活,要求小何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拆除监控设备并删除拍摄的视频内容。

小何表示,安装的监控设备监控范围始终都固定在公共区域,根本不会拍到小林家里。之前两家闹矛盾,小林跟家里人都跑到他家踹门了,谁知道后面还会做出什么事。安装监控设备,也是为了保护自己及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法院应当驳回小林的无理请求。

说法

监控采集或涉及个人私密信息

居民有权排除被暴露的风险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何安装的监控设备具备角度调节功能,其范围虽属于公共区域,但包括与小林日常生活有密切联系的公用部位及小林家入户门,通过该监控摄像设备所采集的信息可能涉及小林家的人员往来情况、作息规律等个人信息,属小林及其同住人员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范畴。故小林有权排除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被暴露的风险。而案涉监控摄像设备的存在,客观上导致小林失去对个人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的选择暴露权和控制权,令小林感到不安。小何的行为已超出合理限度,并侵害了小林的隐私权,且双方已因案涉监控摄像设备引起争端,不利于邻里和睦,故小林要求小何拆除涉案监控摄像设备,并删除该监控摄像设备录制的涉及小林及其家人出入的全部信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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