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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岁女童遭烈犬撕咬致肾挫裂伤,专家解读焦点问题

养狗失责 或承担刑事责任

N法治日报 央广网 上游新闻

10月16日,成都崇州一名两岁多女童在小区内遭一只黑色犬只袭击受伤。崇州警方通报称,被咬女童唐某全身多处咬伤,右肾挫裂伤,右侧肋骨骨折。事件让人痛心,也引发公众广泛关注和讨论。犬主人是否涉及刑事责任?此事发生在居民区,物业公司要不要承担连带责任?各地出台的养犬条例如何不流于形式?

事件

两岁女童遭烈犬撕咬

17日,四川崇州联合工作组发布通报称,10月16日7时20分,两只涉事犬只窜入事发小区,8时许发生伤人事件。8时20分,涉事白色拉布拉多犬于现场被捕获,21时许犬只主人贾某到案。22时许,伤人黑色罗威纳犬被捕获;10月17日3时许,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到案。目前,警方已对该事件立案侦查,并对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受伤女童已于10月16日23时许转至华西医院,由医疗专家组进一步治疗。18日,记者了解到,女孩的家人发起网上筹款200万元,承诺筹款全部用于孩子治疗,并委托律师维权。另外,辖区街道办工作人员透露,狗主人方面称愿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焦点一 恶犬主人应负何责

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莎分析,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消除危险等民事责任。侵权责任属于民事责任,被侵权人可以要求犬主人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常莎表示,如果犬主人未履行看管义务,导致禁养犬或者烈性犬等犬只伤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构成下列罪名而承担刑事责任:

第一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犬主人明知或应当明知自己饲养的为禁养犬或者烈性犬种,危险性高,仍未尽到看管义务,导致该犬伤害不特定的公众,且造成重伤或死亡结果的,则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第二种是过失致人重伤罪。根据刑法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犬主人饲养禁养犬或烈性犬,且没有尽到看管义务,导致犬只咬伤他人,且造成重伤结果的,可以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饲养人的刑事责任。

焦点二

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叶刚说,物业公司对小区居民的人身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判断物业公司是否应对此事承担责任,主要是看物业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安全。

“若伤人犬有主人,物业公司对规范养犬有劝导义务,但恐怕很难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并非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其对于小区居民的管理权来源于物业服务合同,对狗主人的规范亦没有强制力。因此,只要物业公司尽到了劝导规范的义务,一般无需承担侵权责任。”王叶刚说。

“若伤人犬为流浪狗,并无主人,那么物业公司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需承担侵权责任。当物业工作人员发现或业主告知小区内存在流浪狗时,应采取抓捕、驱赶等防范措施以维护业主人身安全。若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发现无主禁养犬长时间出现在小区内,却未采取任何措施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王叶刚补充道。

焦点三

养犬条例如何落到实处

近年来恶犬伤人事件频发,背后原因为何?

王叶刚分析,一是部分饲养人不遵守养犬规则;二是行政执法作用不显著,对于犬只伤人,大部分人第一反应是要求民事赔偿,而非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行政执法启动率低。

“第三,受害者举证难,索赔不易。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发地点无摄像头或其他人经过时,很难证明侵权事实,若饲养人不在现场,也很难确定其身份。”王叶刚说。

受访专家发现,虽然各地制定了养犬地方法规或规章,但实践中违法养犬行为大量存在,以至于“法难责众”。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是,养犬管理执法部门不统一或没有养犬管理的专责机关,导致有些执法部门连专门执法人员和经费保障配备都难以落实到位。此外,有些执法部门执法意愿不强、动力不足。

值得注意的是,多位受访专家认为,不能因为养狗问题多发,就否认市民养狗的正当性,也不能污名化动物伴侣存在的意义,但养狗人应保持应有的养狗素养,比如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为宠物狗拴犬链、戴嘴套等。

“各地应当及时修订养犬管理法规或规章,作出更加细化的规定,尤其要强化养犬行为主管部门的职责,建立有效的监管执法机制,改变当前‘重收费、轻监管’的局面。”常莎说,为改变这一情况,应当首先从完善立法入手,通过明确养犬监管部门及其责任,细化执法流程,以提升执法效率和执法质量。

此外,受访专家还建议,充分发挥基层社区的力量,授权居委会、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协助执法部门参与管理养犬事务。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杨尚东建议,行政部门应从加强普法教育、事前监督和信息化角度提升城市治理的水平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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