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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6日,成都崇州一名两岁多女童在小区内遭一只黑色犬只袭击受伤。崇州警方通报称,被咬女童唐某全身多处咬伤,右肾挫裂伤,右侧肋骨骨折。事件让人痛心,也引发公众广泛关注和讨论。犬主人是否涉及刑事责任?此事发生在居民区,物业公司要不要承担连带责任?各地出台的养犬条例如何不流于形式?
事件
17日,四川崇州联合工作组发布通报称,10月16日7时20分,两只涉事犬只窜入事发小区,8时许发生伤人事件。8时20分,涉事白色拉布拉多犬于现场被捕获,21时许犬只主人贾某到案。22时许,伤人黑色罗威纳犬被捕获;10月17日3时许,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到案。目前,警方已对该事件立案侦查,并对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受伤女童已于10月16日23时许转至华西医院,由医疗专家组进一步治疗。
18日,记者了解到,女孩的家人发起网上筹款200万元,承诺筹款全部用于孩子治疗,并委托律师维权。另外,辖区街道办工作人员透露,狗主人方面称愿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焦点一 恶犬主人应负何责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莎分析,“从网上流传的监控视频看,黑色犬没有拴狗绳,且没有看见狗主人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消除危险等民事责任。侵权责任属于民事责任,被侵权人可以要求犬主人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常莎表示,如果犬主人未履行看管义务,导致禁养犬或者烈性犬等犬只伤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构成下列罪名而承担刑事责任:
第一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犬主人明知或应当明知自己饲养的为禁养犬或者烈性犬种,危险性高,仍未尽到看管义务,导致该犬伤害不特定的公众,且造成重伤或死亡结果的,则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但适用该罪要求犬只对不特定的公众产生了危险,因此若涉事犬只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较为短暂,则可能无法构成该罪。
第二种是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犬主人故意指使犬只咬伤他人,且造成了轻伤以上的结果,则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饲养人的刑事责任。对于造成重伤结果的,应当加重处罚。
第三种是过失致人重伤罪。根据刑法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犬主人饲养禁养犬或烈性犬,且没有尽到看管义务,导致犬只咬伤他人,且造成重伤结果的,可以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饲养人的刑事责任。
焦点二
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叶刚说,物业公司对小区居民的人身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判断物业公司是否应对此事承担责任,主要是看物业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安全。
“若伤人犬有主人,物业公司对规范养犬有劝导义务,但恐怕很难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并非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其对于小区居民的管理权来源于物业服务合同,对狗主人的规范亦没有强制力。因此,只要物业公司尽到了劝导规范的义务,一般无需承担侵权责任。”王叶刚说。
“若伤人犬为流浪狗,并无主人,那么物业公司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需承担侵权责任。当物业工作人员发现或业主告知小区内存在流浪狗时,应采取抓捕、驱赶等防范措施以维护业主人身安全。若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发现无主禁养犬长时间出现在小区内,却未采取任何措施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王叶刚补充道。
北京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包华告诉记者,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案涉项目物业服务人曾公开就养犬事宜作出过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则该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履行;未全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常莎提出,虽然物业公司没有执法权,不能够对小区内有主人的禁养犬采取强制的管理措施,但并不意味着物业公司不能采取相关的管理措施。比如,可以对小区内业主养狗情况进行登记,对违规喂养禁养犬的业主进行劝说,并将小区内禁养犬的喂养情况告知其他业主。同时,对于出现在小区内的无人看管的犬,应当及时联系饲养者并提醒其他业主。对于无主犬,应当承担起驱逐和提醒的义务,尽到安全保障责任。
焦点三 养犬条例如何落到实处
近年来恶犬伤人事件频发,背后原因为何?
王叶刚分析,一是部分饲养人不遵守养犬规则;二是行政执法作用不显著,对于犬只伤人,大部分人第一反应是要求民事赔偿,而非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行政执法启动率低。
“第三,受害者举证难,索赔不易。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发地点无摄像头或其他人经过时,很难证明侵权事实,若饲养人不在现场,也很难确定其身份。”王叶刚说。
受访专家发现,虽然各地制定了养犬地方法规或规章,但实践中违法养犬行为大量存在,以至于“法难责众”。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是,养犬管理执法部门不统一或没有养犬管理的专责机关,导致有些执法部门连专门执法人员和经费保障配备都难以落实到位。此外,有些执法部门执法意愿不强、动力不足。
值得注意的是,多位受访专家认为,不能因为养狗问题多发,就否认市民养狗的正当性,也不能污名化动物伴侣存在的意义,但养狗人应保持应有的养狗素养,比如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为宠物狗拴犬链、戴嘴套等。
“各地应当及时修订养犬管理法规或规章,作出更加细化的规定,尤其要强化养犬行为主管部门的职责,建立有效的监管执法机制,改变当前‘重收费、轻监管’的局面。”常莎说,为改变这一情况,应当首先从完善立法入手,通过明确养犬监管部门及其责任,细化执法流程,以提升执法效率和执法质量。
此外,受访专家还建议,充分发挥基层社区的力量,授权居委会、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协助执法部门参与管理养犬事务。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杨尚东建议,行政部门应从加强普法教育、事前监督和信息化角度提升城市治理的水平与能力。
□新闻多一点
多个城市禁养
目前,国内包括广州、洛阳、福州、南昌、重庆等多个城市,均将罗威纳犬列入禁养犬只名单。2023年8月,福州发布《福州市城市禁养犬名录(征求意见稿)》,拟在福州六城区禁养33种犬只,包括藏獒、比特斗牛梗、德国牧羊犬、罗威纳犬。
已有少量入刑判例
2022年7月某日,黑龙江大庆市林甸县李某家中饲养的3只烈性犬只,因疏于管理跑出自家加工厂外后,将路过的邻居咬伤致死。今年5月,林甸县法院依法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饲养人李某的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2016年12月份以来,湖南省祁阳县胡某某所养的两条大狗先后咬伤蒋某、文某、唐某等人。2017年8月,两条狗又将曾某咬伤,鉴定为重伤二级。2018年3月,祁阳县法院认为胡某某构成以过失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