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陈逸之 通讯员 郑祺
近年来,滑翔伞飞行运动逐渐成为年轻人群中的热门体验项目。不过,这项运动充满刺激与新奇的同时,也隐藏着意外与风险。近日,连江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滑翔伞飞行运动致残的案件。
【案情回顾】
滑翔飞行坠落致残 治疗花费超二十万元
2021年10月,连江的王某欣被滑翔伞飞行运动视频所吸引,为取得滑翔伞飞行运动资质证书,报名了某滑翔伞基地的滑翔伞培训。
2022年1月22日,王某欣前往基地培训。因培训教练小杨不在,其助理教练获得小杨授意后对王某欣开展培训。然而,在同月25日,王某欣在一次单独飞行中发生意外,从空中摔落。
事故发生后,王某欣辗转多地治疗,其间滑翔伞基地公司垫付24万元医疗费及其他费用。经鉴定机构鉴定,王某欣为五级伤残。
因就后续赔偿事宜方面无法取得一致,王某欣遂将基地公司、股东梁某、教练小杨诉至连江法院。
【法官说法】
男子未尽安全注意义务 自身也有责任
庭审查明,教练小杨非公司的培训教练,小杨对外招收学员,租用公司的场地进行培训,并将学员培训费的45%支付给公司作为场地使用费;且小杨未取得滑翔伞教练员资质。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被告公司作为案涉场地的管理者、经营者,在明知小杨未取得滑翔伞教练员资质的情况下,允许小杨使用案涉场地对外开展滑翔伞教学培训,并从中收取场地费用,公司对其合作对象的资质未尽到审查义务,对在案涉场地进行的滑翔伞运动未尽到监督、管理的义务,公司存在过错,故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小杨在未取得滑翔伞教练员资质的情况下,对王某欣开展滑翔伞教学培训,存在过错,故小杨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滑翔伞飞行运动属于高风险的高空运动项目,其危险性不仅受到人为因素影响,与天气等环境因素也有密切关系。王某欣作为成年人,参加此类运动前应当了解其行为可能伴随的风险、损失和事故,王某欣对自身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故王某欣应当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在综合考虑本案情况各方的过错程度后,法院认定公司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小杨承担30%的赔偿责任,王某欣自行负担30%的责任。法院判决后,王某欣、公司、小杨同时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对于过错程度以及责任比例的认定,并对损失赔偿费用进行了调整后,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