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梁展豪
近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关于发布第三批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此次通报共有8起案例,其中涉及石狮、惠安、漳州长泰等4起,主要是假药生产、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和经营未备案等。
1.何某某生产、销售假药
2022年11月29日,石狮市局联合市公安局在石狮市湖滨街道厝头新村查获一制假窝点,现场查获一批“衡力”牌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该肉毒素外包装有“国药准字S10970037”等标识,显示生产企业为兰州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且外包装上的追溯码全部相同,均为8356990119919145510,疑似假冒产品。经甘肃省药品监管局协查,上述“衡力”牌肉毒素不是兰州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2023年2月13日,泉州市局认定其为假药。
当事人生产销售假药行为,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石狮市局将案件移送给石狮市公安局处理。
2.惠安县某鞋店销售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
2022年12月,惠安县局通过网络监测发现某抖音账号通过抖音视频宣传销售“鼻炎丸”,并称之为“鼻炎药”。经惠安县局联合惠安县公安局联合检查发现,位于惠安县山霞镇某村的“惠安某鞋店”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资质,经营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鼻炎丸”,共6瓶,涉案金额0.34万元。
当事人向不具有资质的销售者购买涉案的“鼻炎丸”,且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来历证明,无证销售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行为,涉嫌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2023年1月29日,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惠安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3.漳州市长泰区陈某某美容店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
2023年8月1日,长泰区局执法人员根据漳州市局提供的线索,在当事人陈某某经营的美容店检查时发现有不同色号已拆开使用的VIARASHI甲油胶,部分色号无法查到备案编号,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批甲油胶所有色号备案情况的相关材料。
经查,2023年2月24日,当事人通过某平台某某美甲店购进120瓶VIARASHI甲油胶,进价为448.2元,用于当事人提供美甲服务时使用的化妆品原料,共收取了174元服务费。库存120瓶VIARASHI甲油胶已被漳州长泰区局扣押。本案货值金额448.2元,违法所得174元。
当事人经营使用未备案的VIARASHI甲油胶的行为,处罚如下:一、没收在扣的120瓶VIARASHI甲油胶;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74元;三、罚款人民币10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0174元。
4.福建某药业有限公司向无药品经营资质的个人提供药品
2023年6月28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执法人员对福建某药业有限公司(批发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给“永城市东城区某保健品门市部”。经查,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某保健品门市部”无药品经营资质。
当事人向无药品经营资质的个人提供药品的行为,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一、警告,责令改正;二、没收违法所得3200元;三、罚款3000元。罚没款合计6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