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董加固 通讯员 曾锦龙
泉州市洛江区辖区一村庄的村民,邀请同村邻居采摘菠萝蜜,不巧引发命案,施惠人该不该担责?日前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理宣判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例
邀请采摘菠萝蜜 邻居摔下梯子死亡
陈某与王某是泉州市洛江区辖区一村庄的同村邻居。2022年9月30日下午,陈某因家中菠萝蜜已成熟,便拨打电话给王某,称其家中菠萝蜜已成熟,可以过来采摘拿回去吃。过后,王某来到陈某家庭院中,陈某从家中取出簸箕、锯子、篮子与王某一起采摘菠萝蜜。采摘过程中,陈某在树下,王某爬上铝合金梯子,后王某从梯子上摔下受伤。陈某当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王某被送往医院救治,遗憾的是,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王某的家属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赔偿各项损失。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陈某与王某之间是无偿帮工关系,还是好意施惠关系,以及陈某是否应向王某家属承担赔偿责任。邻里之间出于维系及增进双方情谊而自愿向对方赠送物品,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社会交往方式。陈某与王某平时关系较好,存在相互分享食物的情况,王某至陈某家系帮陈某采摘菠萝蜜并非唯一可能的目的指向。因此,无论是王某出于与陈某的邻里情谊而提供的不具有劳务性的帮助,还是因陈某同意其采摘请求而向其分享菠萝蜜,均没有成立法律关系而受法律约束的意思表示,王某与陈某之间更符合好意施惠关系。陈某主张其同意王某至其家中摘菠萝蜜的行为,系好意施惠行为,具有更高的盖然性,而王某家属主张王某系无偿帮工缺乏充足的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预测到爬至梯子上采摘果实存在的危险,其在已有锯子作为采摘工具的情况下爬到梯子上,未对自身安全尽到应有的注意防范义务,导致意外坠落受伤死亡,其自身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事故发生后陈某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陪同王某到医院抢救,并给予一定补偿,并不存在明显的延误救治。因此,陈某与接到其电话后到其家中的王某一起摘菠萝蜜本身不具有危害性,王某的死亡系其爬至梯子上的行为存在危险、其未对自身安全尽到注意义务及伤情过重等因素所致。王某家属因王某的意外身亡痛失亲人确属不幸,但侵权赔偿责任的承担,系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和前提,陈某对王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故王某家属要求陈某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说法
好意施惠与事故发生
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不需赔偿
法官说法:好意施惠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施惠人出于良好的动机而无偿为受惠人提供某种利益的行为的关系。该行为主观上并无受法律约束的意思,施惠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对受惠人因意外造成损害,依法不需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陈某对王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其好意施惠行为与本案事故发生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其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社会成员之间基于增进相互之间的情谊或善意的动机而实施的好意施惠行为体现了友善互助的良好道德风尚,系值得鼓励和提倡的正常社会交往活动,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也支持和鼓励正常的社会交往交流,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在好意施惠关系中,基于好意施惠的无偿性和良好动机,法律从公平原则出发,可酌情减轻施惠人的赔偿责任,但施惠人仍应尽到应尽的保护、注意义务,如在好意施惠行为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应对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