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社会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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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称充值返现 星座健身:个人承诺与公司无关”追踪

离职员工称公司欠薪且不签劳动合同

星座健身(万福中心店)称,公司销售员都是非全日制合同;律师表示,若每周工作时间超二十四小时,则应签全日制劳动合同

N海都记者

林雅璇 梁展豪

本报10月29日A06版刊发《销售称充值返现 星座健身:个人承诺与公司无关》一文后,福州市民程先生在智慧海都平台报料称,自己在星座健身(万福中心店)任销售员一职五个月后被开除,被欠薪3万余元,至今未发放。程先生表示,员工入职普遍未签署劳动合同。还有销售员反映自己一分钱工资都没拿到。记者就上述反映的问题进行走访调查。

离职员工:

提成迟迟未发

业绩不达标要自己买套餐

程先生说,自己在某招聘软件上看到星座健身(万福中心店)销售岗位的招聘信息,薪资每月6000元底薪加上22%的提成。5月8日,程先生正式入职星座健身(万福中心店)。“我去上班时,星座健身没和我签劳动合同,五险一金也没给我交。”程先生说,公司方面告知他“要先做业绩”,然而直到他10月份离职时公司都未补签劳动合同。

程先生说,在职期间他每月只收到6000元底薪,10月9日,自己被公司劝退,但7月—10月的33740元抽成至今未收到。他表示,离职后多次向公司讨要薪资,公司称等预售期结束才能发放。

程先生认为星座健身(万福中心店)存在诸多不合理的制度,如达不到每日业绩就要罚款。10月9日,程先生因“业绩不达标”及“传播负能量”被公司辞退。程先生说,被辞退后,9月份的底薪也处于待发状态。

程先生还透露,在业绩不达标的情况下,销售员都被要求自己购买套餐,“每个销售至少刷了一到两万元”。另一名销售郑先生则表示,自己做了100多万元的业绩,“一分钱也没拿到”。

健身馆:工资或提成未发原因各不同,有员工私收会员费

30日下午,记者来到位于高新区万福中心的星座健身,门店负责人沈经理表示,程先生只收到底薪没有抽成,是因为预售还未结束,结束了就会发放。兼职的杨女士底薪3000元只到手了1500元,是她个人业绩未达标所致。

沈经理告诉记者,郑先生未收到工资是因为私下收取了客户的会员费,但没有转入公司账户,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已被开除了。沈经理还提到,郑先生私收客户钱财超过5000元,可能涉嫌诈骗。

现场,沈经理向记者展示了与一位消费者的聊天记录,其中显示,该消费者曾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郑先生转账了3000元的会员费。“我们公司账户的流水可以直观地查到每笔会员费,客人的钱被销售自己收了是违法的。”

对于程先生口中没有签合同的问题,沈经理表示,公司有安排签署非全日制劳动合同,销售员都是非全日制合同。“我们做不到很合理,但绝对能做到合法,他们有选择权,可以不来上班。”

律师:若每周工时超24小时,应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

那么,非全日制合同是否合法?如果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如何保护自身权益?拖欠薪资该如何维权?记者咨询了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黄志光律师。

黄律师指出,《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根据以上规定,非全日制合同是否合法取决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长短,如果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超过了非全日制用工的,则构成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与健身房成立劳动关系,健身房负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依法支付工资、年休假、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义务。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因此,劳动者与健身房要不要签订劳动合同取决于双方成立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还是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如果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则健身房可与劳动者订立口头协议,如果是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则健身房有义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次月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黄律师表示,若企业拖欠薪资,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立案调查,核实后可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等,经责令支付用人单位仍不支付的,且用人单位涉嫌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则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可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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