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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献血条例 新规今起施行

新规在全国省级地方立法层面首次提出制定省年度献血计划;同享免费用血对象范围扩大至兄弟姐妹

海都讯(记者 陈逸之)7月26日,新修订的《福建省献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并于11月1日起施行。

针对我省献血现状,《条例》本着适度超前原则,聚焦加强政府组织保障、规划布点、为献血者提供福利便利等方面进行修改。

新修订的《条例》加强了政府对献血组织的保障力度,在全国省级地方立法层面首次提出,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用血需求,按照各设区的市常住人口数,制定省年度献血计划,并定期通报各设区市完成情况。《条例》还新增规定,省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省血液调配和联动保障机制,并会同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协调航空、铁路等部门建立血液调配绿色通道。

《条例》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献血宣传教育工作,规定每年12月为全省无偿献血宣传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献血活动,纳入文明单位创建内容。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高校学生每年献血一次以上。同时,《条例》对献血点进行进一步规划,扩大献血点布局范围,增加了景点、高校和企业集中区等人口密集区域。

为进一步增强献血者的便利与福利,《条例》规定,应当公开固定献血点、固定停靠的献血车服务时间、采血地址和预约献血联系方式,定期进入单位、学校、社区提供献血服务。在献血者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子女配偶就医可免费用血的基础上,此次修改将献血者的兄弟姐妹纳入免费用血范围,总量以献血者所献血液总量为限,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本人终身享受免费用血。

《条例》还增加了献血优待项目,把优待范围扩大到获无偿献血奉献奖银奖的个人,可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风景名胜区,免费参观政府投资建立的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乘坐居住地的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每年免费享受一次由居住地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项目健康体检,并享受医院设立的绿色通道和提供的优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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