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林雅璇 梁展豪
近日,福州市民鲍女士通过智慧海都平台报料称,她在10年间投保了120余万元,购买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简称“富德保险”)一款分红型保险产品,10年缴费期满后,想将本金和分红取出,却被告知,“因缴费中止保单早已失效”。此外,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业务员擅自办理了保单贷款业务。
“投入120余万元,现在只能拿回8万多元,这让人难以接受。”鲍女士说。对此,富德保险表示,公司并未收到鲍女士在后5年内投保的费用,涉事业务员也早已离职,该情况可能涉及经济犯罪。
连同本金和分红,本可拿到140余万
鲍女士告诉记者,2010年2月,她在富德保险分别为子女投保了一款名为“生命伙伴财富连连年金保险(分红型)”的保险,缴费期为10年,两份保单每年共计缴纳保费142940元,每年共计可领取保险分红约25000元。“业务员林某告诉我,10年后连同本金和分红,我可以拿到140余万元。”鲍女士说。
2021年11月24日,鲍女士在林某陪同下前往富德保险办理退保业务。鲍女士说,林某称钱会分几次返还,所以这一次退多少都不需要去询问工作人员。鲍女士拿到了8万余元后,却一直没等来余下的钱款。
多次询问林某无果后,2022年8月,鲍女士再次前往富德保险要求返还本金和分红,却被告知保单早已失效。“现场工作人员说,因为没有收到后5年的保费,两份保单都已失效了,所以分红的金额较低。”令鲍女士诧异的是,10年间她从未断缴过,为何会没有缴费记录?
保费交至第6年后
钱转给业务员代缴
据鲍女士回忆,2015年,保费交至第六年时,林某让鲍女士将保费转给她去代缴。故自2015年起,鲍女士每年将保费约117940元(扣除了每年的分红约25000元)转到林某个人账户,5年共计约589700元。
鲍女士认为,保险公司在发现保单出现断缴的情况下,本应当第一时间通知投保人,但在长达5年的时间内,她从未收到任何关于断缴保费的通知,连保单失效的通知都未收到,导致她误以为两份保单仍持续正常有效,并继续将每年的保费交给林某,造成589700元不翼而飞。
此外,她还发现,保险系统内这两份保单投保人的联系地址及电话均为林某本人的。鲍女士感到非常不满:“保险公司未对两份保单情况进行审查,也未向投保人核实保单的相关信息,对公司业务员的执业规范培训以及对业务员、公司业务的管理明显存在缺陷。”
还发现“被办理”保单贷款业务
除了“失踪”的589700元,鲍女士在与富德保险沟通的过程中还发现,自己竟“被办理”了保单贷款业务。鲍女士说,2021年年底去退保时就发现自己的投保信息中有“贷款”的字样,但当时林某告诉她“不必在意”,她便没有深究。
直到2023年8月3日,鲍女士到富德保险调取了贷款申请材料,才发现自己“被办理”了金额为5万元和7万元保单贷款,材料中有自己和家人的身份证件、户口本复印件,还有自己的“亲笔签名”。所有贷款款项全部转至另一张银行卡上。接连发现的事情令鲍女士震惊不已,她表示自己从未在富德保险办理过贷款业务,也没有办理过那张那张银行卡。“这张卡在我的名下,但我也是第一次知道,并非我本人办理的。”鲍女士前往这家银行国货路支行询问相关情况,得知该卡早在2010年就已经开立了。
鲍女士表示,希望富德保险能将前5年的保费全额返还,以减少自己的损失。
保险公司:业务员已离职,将通过第三方来调解纠纷
11月3日,记者来到富德保险了解相关情况。工作人员表示,并未查到鲍女士后5年的缴费记录。“鲍女士目前能拿到的钱就是以她保单失效的这一天为准。”工作人员还透露,业务员林某早在2016年左右就已离职。
对“保单贷款业务”一事,工作人员称,“目前无法核实贷款业务是否为本人办理,凭借现有的材料,无法人为地判断签名是否属于伪造、钱款去了哪里。”当时的贷款业务是否为业务员林某代为办理?工作人员称,因已经过了太多年,没有监控材料,无法回溯当时的场景。保单失效后是否有通知到本人?工作人员表示,有拨打过保单上的电话,但也不能确定电话号码是否为鲍女士本人的。
工作人员表示,林某的行为可能涉嫌经济犯罪,对公司也造成了损失。“我们会通过第三方,如消保中心,来调解和鲍女士的纠纷,也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
随后,记者联系了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反映了鲍女士的遭遇。对此,协会工作人员表示,将与鲍女士及富德保险进行联系,并促进双方调解。
律师:当事业务员涉嫌职务侵占罪、诈骗罪、骗取贷款罪
就此事,记者采访了福建律师海都公益团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的沈律师。他告诉记者,首先,关于保费被业务员截留问题,《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对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业务员林某在离职之前收取保费并占为己有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林某在离职之后收取保费并占为己有的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
同时,林某收取鲍女士589700元保险金,是其作为某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职务行为,并且保险公司在鲍女士“断保”之后没有尽到通知或告知义务,因此后果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关于“被贷款”问题,《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本案中,林某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到鲍女士及其家人的身份证件、户口本复印件,并伪造鲍女士的“亲笔签名”,贷款获利12万元的行为,涉嫌构成骗取贷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