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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宣称“将根据个人工作年限来确定退休年龄”的文章在社交平台传播,引发关注。多省份人社厅发布声明辟谣:文章和相关内容均为虚假信息。那么,我国的法定退休政策是怎样的?工龄是否影响养老金?养老金的计算模式是什么?
焦点1
国家统一规定的退休政策是什么?
近日,多地有文章称“人社厅决定从2024年1月1日起推行按‘工龄退休’的政策”,还有相似内容的文章、截图在少数微信群、朋友圈、自媒体等渠道传播。一时间,“推行按‘工龄退休’的政策”引发热议。
对此,山东省人社厅、河北省人社厅、四川省人社厅、河南省人社厅相继紧急发布声明辟谣称:文章和相关截图内容为虚假信息,当地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退休政策,不存在网传将按“工龄退休”的情况。
那么,国家统一规定的退休政策是什么,与工龄有关吗?
南开大学养老与健康保障研究所所长朱铭来介绍,我国采取法定退休年龄制度,跟工龄有关系,但没有直接的关系。国家规定:男性无论是企业职工还是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公务人员都是60岁退休;女性在企业退休分成55岁、50岁两档,从事管理工作的人一般55岁退休,工人可以更早一点,50岁退休。
朱铭来表示,这个标准很长一段时间作为退休的基本规则。“不是工作满多少年之后就可以自动退休,是按照法定退休年龄来确定的。”
河南省人社厅表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历经几十年,自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对退休制度做出明确以来,各省均按照国家统一的退休政策执行,绝不会出现某一省份单独调整退休政策的情形。
焦点2
工龄与养老金多少有关系吗?
在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前,职工养老实行单位退休制度,由退休前所在单位根据职工连续工龄计算退休费,由单位负责发放。工龄越长,退休费计发比例越高,可达到本人原工资的90%。
199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确定了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新模式。朱铭来介绍,养老金缴费一般是单位缴费与个人缴费结合。一部分钱划到统筹基金里,用来支付已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而个人账户采取积累制,即个人账户缴费多,相应拿到的养老金就多,个人账户按照工资比例提取,跟个人工资水平有关。
总的来说,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大,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就越多。
焦点3
社保缴满15年后能坐等退休吗?
根据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有人只注意到“累计缴费年限15年就可以领取养老金”,却没有注意到需要达到退休年龄。
朱铭来解释称:“满15年只是有资格享受养老金,但不能领取。不过如果已满15年,即使之后不再缴费,到60岁时也能够享受到养老金,只是养老金水平会比较低。”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公共管理与人力资源研究所研究室主任冯文猛对记者表示,15年只是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在此基础上继续缴费,将来能提升养老金水平,个人的老年生活才更有保障,因此,鼓励大家多缴费、长缴费。
焦点4
在职职工缴费15年后,仍需继续缴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冯文猛表示,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你属于在职职工,社保缴费满15年后,是需要继续缴费的,这属于强制规定,也是职工的权益,在职职工要应缴尽缴。也就是说,只要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即使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已累计缴费满15年,用人单位还是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职工参保缴费。
对于灵活就业人员来说,是自愿参保缴费的,因此,养老保险在缴费满15年后是否继续缴费,可以自由选择。冯文猛建议,毕竟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长短关系着未来个人领取养老金水平的高低,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在条件和能力允许的情况下,尽量提高缴费年限。
焦点5
一些地方医保,最低缴费年限高于15年
事实上,除了养老保险,社保还包含了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
以职工医保为例,冯文猛提醒,职工医保如果缴费满15年后不再缴费,那就无法继续享受医保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冯文猛指出,职工医保也有最低缴费年限,事关退休后能否享有免缴医保费的资格。在很多地方,职工医保的最低缴费年限高于15年,所以,如果缴费满15年后中断缴费,就会影响医保待遇和退休后免缴医保费资格的享受。
目前,不少地方的医保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25年,女满20年,有的地方要求男满30年,女满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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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经办新规12月1日起施行
精简证明材料、规范办理时限、减少办事环节……便民利民成新规的一大亮点
N中新网
社会保险经办领域迎来首部行政法规——《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它将带来哪些新变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数据显示,截至9月底,全国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分别为10.6亿人、2.4亿人、3.0亿人。全国社保卡持卡人数13.77亿人,覆盖97.4%人口,8.51亿人领用电子社保卡。
社保经办服务是社会保险体系的“最后一公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保险经办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证明材料偏多、转移接续不畅、经办时限不明确、基金跑冒滴漏等,需要从法律制度上对社会保险经办加以细化和完善。
据介绍,便民利民是《条例》的一大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精简证明材料。《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提供身份证件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的,应当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这项规定为从源头上解决无谓证明材料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二是规范办理时限。《条例》优化了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待遇申领、核定和支付等业务的流程。
例如,《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个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用人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是减少了办事环节。《条例》对社会保险登记、核验待遇享受资格等方面实现跨部门信息共享作出了规定。
例如,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用人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信息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将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信息与社保经办机构共享。社保经办机构应当通过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等方式核验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等。这些规定以信息共享的方式减少了办事环节,通过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四是提升办事体验。《条例》对社保经办服务的覆盖范围、服务渠道、服务方式都作出了规定。
例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政府网站、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经办窗口等线上线下渠道提供服务,依托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实现跨部门、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