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MA01版:要闻 上一版 下一版  

非法出租(借)三张银行卡或被惩戒

公安部征求电诈及关联犯罪惩戒办法意见,规定金融、电信网络、信用惩戒的具体措施

N新华 新京报

记者13日从公安部获悉,为深入贯彻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近日,公安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起草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19条,主要包括惩戒原则、惩戒对象、惩戒措施、分级惩戒、惩戒程序、申诉核查6个方面内容,遵循依法认定、过惩相当、动态管理原则,明确个人和单位纳入惩戒对象的范围,规定金融、电信网络、信用惩戒的具体措施,根据惩戒对象违法行为分级适用惩戒,规范审核认定、惩戒期限和告知等程序,明确申诉、受理、核查、反馈和解除的程序和时限。

关注点1

惩戒对象如何认定

首先是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者实施与电信网络诈骗相关联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妨害信用卡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及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等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其次,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

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域名、IP地址等三张(个)以上,或者为上述卡、账户、账号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三张(个)以上的;

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域名、IP地址等三次以上,或者为上述卡、账户、账号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三次以上的;

向三个以上对象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域名、IP地址等,或者提供实名核验帮助的;

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域名、IP的;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虽未达到数量标准,但造成较大影响、确有惩戒必要的,报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认定,可以列为惩戒对象。

关注点2

惩戒措施有哪些

《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惩戒措施包括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

其中,中国人民银行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对惩戒对象落实以下金融惩戒措施:

(一)暂停惩戒对象名下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业务,既有协议约定的缴纳税款、社保、水电煤气费等向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支付的款项除外;

(二)暂停惩戒对象名下支付账户所有业务,支付账户余额转出、提现除外;

(三)惩戒期内,不得为惩戒对象新开立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新开立的银行账户应遵循本条第一款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惩戒对象落实以下电信网络惩戒措施:

(一)关停惩戒对象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域名、IP地址等通信业务,不包括涉及生产运行或生命健康的通信业务,仅为其保留一张非涉案电话卡;

(二)同步关停惩戒对象名下所有电话卡(保留的一张非涉案电话卡除外)注册的存在涉诈风险的具有社交、引流属性互联网账号,不得为其注册新的存在涉诈风险的互联网账号;

(三)不得为惩戒对象办理新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域名、IP地址等业务,不得为惩戒对象提供网站、应用程序的分发、上架等业务。

另外,公安部将有关惩戒对象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对严重失信主体信息进行公示;将有关惩戒对象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值得注意的是,《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对惩戒对象实行分级惩戒: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惩戒期限为3年;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惩戒对象,惩戒期限为2年。惩戒对象在惩戒期限内被多次惩戒的,惩戒期限累计执行,但连续执行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关注点3

如何申诉

和解除惩戒

该意见稿第十四条规定,惩戒对象对惩戒认定有异议的,或者相关惩戒措施到期未解除的,可以向做出认定的公安机关申诉。

公安机关收到申诉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诉人需要提供的材料,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向申诉人书面反馈核查结果,对于不予解除惩戒措施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于经过核查,发现原惩戒认定确有错误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认定后,及时出具解除联合惩戒对象报送表,由公安部将解除联合惩戒对象报送表移送有关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收到解除联合惩戒对象报送表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机构解除惩戒措施。

信用惩戒到期或者经核查解除惩戒对象的信用惩戒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惩戒对象相关信息移出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终止信息共享。

版权所有 ©2023 福建日报 fjdaily.com 闽ICP备15008128号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