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讯(记者 黄晓蓉 通讯员 蔡丽萍) 为强化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控,2023年9月1日施行的《福建省消防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停放电动自行车。
为解决电动自行车入户、充电等消防安全隐患问题,近日,晋江市消防救援大队根据赋权镇街消防执法,指导西滨镇针对违规停放电动车开出《福建省消防条例》实施后的4张罚单。
2023年10月23日,晋江市西滨镇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在泉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晋江市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泉州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晋江市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发现存在违规停放电动车的行为,随即执法人员依据《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以上四家公司违法行为人分别予以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