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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增加运力规模 最高奖300万元

福州推出奖励办法扶持和鼓励航运业发展,进一步优化航运业经营环境

海都讯(记者 陈逸之) 为扶持和鼓励航运业发展,进一步优化航运业经营环境,福州市政府近日印发了《福州市促进航运业发展奖励办法(2023-2025年)》,适用范围为在福州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水路运输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3年。

据了解,政策主要包含新增船舶奖励(含沿海船舶、内河船舶)、运力规模奖励(含沿海水路运输企业、内河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奖励等。

新增船舶奖励主要鼓励水路运输企业通过新建造、新购买和融资租赁等方式增加船舶,给予相应新增运力奖励,其中,新建造的船舶,给予一次性奖励120元/载重吨;新购买的船舶(不含省内过户),船龄在10年(含)以内给予一次性奖励90元/载重吨,10~15年(含)给予一次性奖励70元/载重吨;融资租赁的船舶,按上述新建造、新购买奖励标准8.5折计算,给予运力奖励。同时,新购买、融资租赁的船舶需5000总吨及以上。

水路运输企业新建造(含改建)的内河经营性货船(含集装箱运输船舶、新能源船舶、电动船舶)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载重吨;内河经营性客船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客位。对内河经营性客船为新能源船舶、电动船舶的,再给予相应奖励,鼓励企业多渠道多途径新增船舶,同时鼓励内河客运企业发展水上旅游业。

运力规模奖励主要鼓励沿海和内河水路运输企业增加运力,做大企业规模。沿海水路运输企业自有并经营的船舶运力规模达到5万载重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每增加1万载重吨再奖励10万元,封顶300万元。每艘船舶仅享受一次奖励,福州市过户的运力不计(通过兼并重组的除外)。

已成立的内河水路运输企业自有并经营的船舶运力规模达到2万载重吨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设立的内河水路运输企业自有并经营的船舶运力规模达到5000载重吨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艘船舶仅参与一次运力规模奖励计算,运力规模以截止申报时点的运力规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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