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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笑气” 福州3人获刑

“笑气”属专管、专卖危险化学品,贩卖“笑气”应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海都讯(记者 林涓 通讯员 林若斯 林韵嘉) “笑气”,学名一氧化二氮,是一种无色有甜味气体,具有轻微麻醉作用。近年来,“笑气”滥用问题日益严重,它被部分人当作毒品替代品。许多年轻人为寻求刺激吸食“笑气”,严重危害身心健康。“笑气”具有成瘾性和危害性,吸食“笑气”后,血液含氧饱和度会迅速下降,造成缺氧而出现头晕、肢体失控等一系列症状。最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一起相关案件。

2021年12月至2023年1月期间,上家(另案处理)雇佣被告人徐某、李某某、黄某在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共同非法销售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

这期间上家负责通过微信与买家联系并收款,被告人徐某负责在福州市某仓库内对“笑气”进行分装,被告人李某某负责将分装好的“笑气”运输给被告人黄某,后被告人黄某根据上家的指示,将“笑气”向在福州市台江区、仓山区等处的多位买家运输送达。

经查实,徐某等人非法销售金额达23万余元。被告人徐某非法获利约10万元,被告人李某某、黄某各自非法获利人民币约3万元。

经审查,被告人徐某、李某某、黄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扰乱市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最终,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徐某、李某某、黄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合并原犯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执行刑期为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同时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检察官说法

“笑气”位列《危险化学品目录》,属于国家规定的专管、专卖危险化学品,贩卖“笑气”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监管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私人非法买卖、运输“笑气”的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切忌因一时之利而以身试法。

近三年来,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笑气”犯罪,已依法办理非法经营“笑气”案件5件1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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