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杨江参
通讯员 王琳
法院审理案件,证据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在法官提醒下,多次在举证期限结束后才提交证据或当庭提交证据,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日前,南安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被告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2016年6月,吕先生所在公司向刘先生购买布条一千余吨,入库凭证载明布条单价每吨140元,共计货款17万余元。然而在双方结算时,吕先生称已支付13万元货款给刘先生,刘先生却主张这13万元是之前交易的货款,而一千余吨的货款吕先生并未支付。二人争辩无果,刘先生诉至南安法院水头法庭,要求吕先生所在公司偿还货款。
该案在第一次庭审前,被告吕先生未在法院告知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而是当庭提交证据,原告刘先生立即向法院申请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法院再次明确告知吕先生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同时通知双方当事人择日再开庭。之后,吕先生仍未在第二次庭审前重新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而是在第二次庭审当日,又提交了包含微信支付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在内的一系列证据,佐证已向刘先生支付货款。
法院审理后发现,吕先生在第二次庭审过程中提交的证据是第一次开庭前即产生的,且是查明本案基本事实的关键证据。据其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以及此次提供的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可证明吕先生所在公司已向刘先生支付共计13万元款项。
第三次开庭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及双方提供所有证据,法院依法判决由吕先生所在公司偿还剩余货款4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逾期提交证据被告被罚5000元
同时,鉴于吕先生在法院多次告知勿要逾期举证的情况下,两次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且均是开庭当日提交证据,导致案件三次开庭,已经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与司法秩序,系滥用诉讼权利进行证据突袭、浪费司法资源的不当行为,最终南安法院决定对吕先生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并对其进行训诫。
法官提醒,为保证案件审理顺利进行,确保群众诉求及时得以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举证期限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但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准许。在司法实践中,因当事人较少对举证期限相关问题进行协商,故举证期限大多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案件的适用程序、案件的复杂程度等因素直接确定,不同程序中的举证期限在7日至15日或15日以上不等;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延长期限。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不仅是积极诉讼的要求,更是诚实诉讼的表现。逾期提交证据不仅有不被采纳的可能,还可能增加败诉的风险,逾期提交证据的当事人也会面临法院予以的训诫、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