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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脸支付、刷脸打卡、刷脸门禁,随着人脸识别应用的广泛普及,人脸信息已经成为数字时代身份鉴定、访问认证、核验查证的重要载体。不过,这也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布了一起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涉案人员利用人工智能将人脸照片生成视频,伪造人脸识别认证,非法牟利。同时检方以四人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依法向法院提起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这也是全国首例涉“人脸识别”民事公益诉讼案。
利用人工智能软件
制作虚假人脸动态识别视频
从2020年9月开始,郑某利用某即时通信软件组建群组,在该群组及微信群、QQ群中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布广告,宣称可代查个人名下手机号、通过微信号反查手机号等信息,也可以通过身份证号码查找个人高清身份证照片。任某、戴某、陈某通过上述群组先后向郑某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制作虚假人脸动态识别视频,用于解封账号、验证APP的实名认证,从中非法获利。
这里面涉及两项所谓的“业务”,一项叫“查头”,一项叫“过脸”。
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庭长段莉琼表示,所谓的“查头”就是根据买家的需要,只要买家能够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就可以获取查找对象含有人脸信息的身份证的高清照片、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敏感信息。
段莉琼称,“过脸”业务就是将这样一些人脸信息,通过生成软件合成方式来生成模拟真人动态的动态视频。比如现在人脸验证环节中所需要的向左看、向右看、张张嘴、抬抬头等这些动作,都可以通过人脸合成视频的方式来生成。当进入APP或者是账号验证的人脸验证环节的时候,只要视频中的人脸清晰度达到相应的要求,那么系统就会判定为真人操作,从而通过人脸验证环节,达到破解账号的目的。
据四人交代,破解人脸识别系统后,不法分子可以进入他人微信等手机应用软件账号,获取相关聊天记录、支付记录、行动轨迹等个人隐私和信息并继续向下家出售。经法院审理认定,涉案四人非法处理个人信息2000余条,违法所得10万余元,构成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不等,各并处罚金。
受害人无法核实 四人被判公益损害赔偿
根据我国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人脸信息是属于人的生物识别信息,人脸识别信息与其他个人信息相比具有不可更改的性质,所以作为个人敏感信息予以特别保护。法官表示,在未取得信息主体授权同意的情况下,通过所谓“查头”“过脸”的手段对不特定社会公众的人脸信息进行非法收集、买卖、使用,侵害了不特定公众的信息自决权。
本案中四名涉案人员因为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除了受到刑事处罚,检察机关还以四人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依法向法院提起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四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伪造人脸识别视频、破解人脸验证系统,违反了实名制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在实施侵权行为过程中,涉案四人利用某软件阅后即焚功能删除大量信息和交易记录,目前受害人数量、身份、信息去向、用途均无法核实。虽本案中的受害人无法特定化,但已泄露的个人信息仍在网络黑灰产市场流通,不特定公众的人格性权益、财产性权益、安全性权益都存在被侵犯的风险。
在该案民事公益诉讼的判决中,涉案四人除了被判处注销用于侵权的互联网账号、解散或退出用于传授犯罪方法的通信群组,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共计10万余元,公开赔礼道歉外,还被判令通过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警示教育、公益宣传、志愿服务等方式进行行为补偿,并视行为的修复效果对公益损害赔偿金进行折抵。
分享照片要谨慎 保护好个人敏感信息
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庭长段莉琼表示,考虑到社会公众对于该类型违法犯罪行为的认知是相对匮乏的,本案中很多潜在的受害人还没有完全意识到自身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希望通过预防式和恢复式的司法救济的方式,恢复社会的公共利益,降低违法行为的不良影响。
网络安全专家提醒,人脸识别、人工智能,我们在享受这些新技术给我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要防范其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
比如,我们在分享照片时,尤其是在社交媒体分享含有清晰人脸的照片和视频的时候,一定要谨慎,因为这些照片可能会被合成,之后用于人脸识别验证,或者其他一些非法的目的。
此外,网络安全专家还提醒,我们一定要保护好两类敏感信息:一类是我们的人脸、虹膜、声纹、指纹等生物特征信息,还有一类是身份证号、银行卡号、体检报告等重要个人信息。
□声音
补齐单一刑事
打击“短板”
很多犯罪分子都被判刑了,为什么还会“民”责难免?这是因为,违法分子侵犯了不同法益。郑某等涉案的四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因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触碰了刑法的红线,同时被侵害的法益,还有公共利益。
具体来说,他们对不特定社会公众的人脸信息进行非法收集、买卖、使用,侵害了不特定群体的信息自决权,同时也因为他们的这些侵权行为,造成大量个人信息泄露,在网络黑灰产市场流通,让不特定公众的人格性权益、财产性权益、安全性权益处于“裸奔”状态,随时可能被侵犯,这也是一种对公共利益的破坏和损害。
倘若只追究刑事责任,而无视公共利益被肆意侵害,既不利于以付出更高昂的违法代价震慑不法分子,也不利于案后治理修复“生态”及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通过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补齐了单一刑事打击的“短板”,打出了更有力的遏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乱象组合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