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林涓
日前,为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的可及性、便利性,更好推进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健委、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逐步扩大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的药品范围
《通知》表明,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可直接申请开通门诊统筹服务,其他符合《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且满足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支持和鼓励其自愿申请开通门诊统筹服务,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统筹用药保障。三明市区域内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承诺按不高于三明药品联盟采购平台的挂网价格销售和按规定结算处方流转医保药品费用。
《通知》要求,按照“稳妥推进、逐步扩展”的原则,先将福建药耗招采子系统挂网的职工医保、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的医保目录内药品纳入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待条件具备、医保信息系统进一步完善后再逐步扩大范围。对于已取消门诊特殊病种、实行门诊统一保障的统筹地区,可参照我省门诊特殊病种药品范围确定零售药店门诊统筹医保药品范围。
其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第二类精神药品;除胰岛素外,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类兴奋剂药品;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需采取冷冻保管措施的注射剂;中药饮片、院内制剂;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不应纳入药店管理的药品不纳入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范围。
鼓励医疗机构开展药店门诊统筹
《通知》还要求本省区域内的医保定点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及其互联网医院,均应参与药店门诊统筹服务。同时鼓励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所、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服务。
在药店门诊统筹的医保待遇方面,《通知》表明,参保人员凭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电子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享受开具电子处方医疗机构的同等待遇,计入参保人员相应年度支付限额,其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保持不变。实际发生的药品费用、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药品费用(不含“双通道”药品费用),年终纳入开具电子处方医疗机构的基金总额预算清算和相关指标统计范围。
流转电子处方未经驻店执业药师审核签字的,不纳入医保报销;定点零售药店未能即时结算电子处方药品医保待遇的,医保不予支付。
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执行实名购药,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保障购药服务时,须核对医保结算人员身份,做到人证相符。特殊情况为他人代购药品的应查验本人和被代购人身份证,并扫描上传身份证信息,已建立亲情共济账户的可凭亲情展码代购。
定点零售药店可根据参保人员需要提供药品配送服务,配送服务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