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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情感咨询、商务调查为名,蹲守、跟踪、偷拍……

“私家侦探”游走法律边缘

N上海法治报

法治日报

蹲守、跟踪、偷拍……一些“私家侦探”往往以“情感咨询”“商务调查”为名,行侵权调查之实。近日,上海市奉贤区法院对三名被告人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六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专家指出,私家侦探吃的是“信息饭”,而这碗“信息饭”很容易涉及他人的个人信息权、隐私权。由于缺乏必要的标准和规范,很多私家侦探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地带,甚至踏入法律禁区,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接受委托或者协助开展证据调查收集行为的合法性边界。

“招兵买马” 为牟利重操旧业

董某2019年因从事“私家侦探”调查工作,被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刑满释放后,2021年底他又重操旧业。

他先是注册成立上海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业务范围涵盖私人调查、商务调查、维权调查等。起初,董某用“××法务”“××人事”等不同“身份”的微信号发布广告,以“真相调查、合法维权、婚姻调查”等招揽业务。如果有人“咨询”,他通过微信谈好价格后就把收集到的目标信息发给调查员,如果人手紧张,就自己出马。

“咨询”类型多是婚内出轨情况调查,董某从客户处拿到目标的相关信息后发给调查员。调查员分析情况后选择相关地点蹲守,或跟踪车辆,并拍摄照片、录制视频。调查结束后,调查员发来调查情况,董某整理好反馈给客户。一个目标的调查周期一般是3~7天,最长两周,收取千元至上万元不等。

因分身乏术,董某各处“招兵买马”。2022年初,董某托老乡马某在别人车上安装GPS,并支付报酬。起初董某解释因为这些车主欠钱,用GPS定位便于找人。随着安装频次增多,马某觉得董某的说辞蹊跷,董某这才明说是用于暗地调查。自2022年初直至被抓,马某一直听从董某安排从事调查工作并收取酬劳。

而赵某在朋友饭局上认识董某,也被“拉拢”一起做“侦探”。

2023年6月,正在进行“侦探工作”的董某三人陆续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2022年初至2023年6月底,董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注册成立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网上发布“私家侦探”“婚姻调查”等广告招揽客户,接受多人委托,自己或指使赵某、马某等人,采取在车辆上安装移动GPS、跟踪、蹲守、偷拍等手段获取目标人员的行动轨迹、活动地点等,或者通过他人查询开房记录等,并将上述信息非法提供给客户。董某等人共非法获利14.8万元,其中,马某非法获利2万余元,赵某非法获利6000元。

自称侦探不违法 具体行为不能越界

实际上早在1993年,公安部就曾发布《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原国家工商总局也曾明确指出,严禁私人开办侦探业务,市场监管部门至今未批准过以“私人侦探”作为经营范围的企业注册登记。

“目前所禁止的是以私家侦探名义进行的登记注册行为,并未明确禁止当事人委托其他个人或者组织从事协助证据调查活动。”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陶杨说。

在陶杨看来,私家侦探所从事的接受当事人委托协助开展证据调查工作,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也很有必要。在一些刑事案件的控告或者报案初期以及刑事自诉和民事诉讼案件中,均需要当事人自己履行一定的举证责任,但是当事人取证能力与精力有限,便通过委托一些从事证据调查的个人或者机构协助查找、收集、固定证据,这种行为并未被法律法规所禁止。

北京安理(杭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霄燕说,从合法性来讲,就私家侦探这一称呼本身而言,虽然没有法律明确赋予其主体身份,但也没有禁止这一称呼。作为一种民事行为,法无禁止即可为,因此自称私家侦探并不违法。至于其行为是否违法,则要视其行为内容和实质来定。

私家侦探取得的证据 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陶杨认为,私家侦探虽然处于法律上的灰色地带,但其获取的证据也并非当然不具备证据效力。如果从事的是民事调查活动,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如果仅仅是一般性的调查,并未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以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获取的证据,也可以作为定案根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果。

“但因为私家侦探行业仍处于灰色地带,不建议当事人聘请私家侦探,而是可以通过律师或者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的形式来进行证据调查搜集。”陶杨提醒道。

完善立法整治乱象 加强监管明确边界

业内人士提出,目前我国尚无法律确立“私家侦探”的法律地位,但该行业的市场需求较大,希望能够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规制。

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霄峰说,在相关从业机构和个人中,有相当大一部分,所实施的行为事实上都涉及非法获取公民信息和企业的商业秘密。实践中还存在相当数量的非法从业者,在获取相关信息后,对被调查者直接进行敲诈勒索,甚至返回头敲诈委托人。还有网络上以民间调查为名,宣称能够获取他人社交账号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信息,骗取定金和预付款,而受骗者因为担心不光彩,往往也不愿报警。这些乱象,都亟待市场监督、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整治。

陶杨说,目前仅是公安部的通知予以明确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客观上其法律效力位阶较低,并不足以达到规制该产业的目的,对此应当从行为的角度来明确规制,即明确接受委托或者协助开展证据调查搜集行为的合法性边界,明确哪些行为可以委托开展证据调查搜集活动,相关的证据调查搜集活动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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