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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鼻吸能量棒”到色情手办,从“香烟糖”到酒精冰淇淋

不良导向商品 何以充斥未成年人周边?

N法治日报 北青网

“鼻吸能量棒”、“香烟糖”、酒精冰淇淋、“妈见打”的手办,以及暴力、色情玩具、文具等,最近一段时间以来,这些存在不良导向的商品频频引来媒体关注。这也引发了不少家长的担忧,多位家长反映存在不良导向的商品充斥未成年人周边,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专家认为,涉未成年人商品应该充分考虑儿童玩耍和使用行为的特殊性,在设计上不应带有不良暗示,生产过程须实行特殊许可及强制性认证,同时对销售过程严格监管,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商品诱导不良行为 家长忧心忡忡

前几天,山东枣庄的王女士给上小学四年级的儿子整理房间时,在其枕头下发现一个“鼻吸能量棒”。放学后,孩子拿起“鼻吸能量棒”演示怎么玩——歪着头,放鼻子下使劲吸两下。那姿势把王女士惊出一身冷汗——“我在电视里看到一些吸毒人员就是这么吸食毒品的”!

山东济南某三甲医院主任医师接受采访时明确表示,“鼻吸能量棒”的主要成分是薄荷、精油等物质,具有清凉刺激的作用,长期使用既有毒又有害,而且容易“上瘾”。

“就‘鼻吸能量棒’的使用方式而言,可能会降低未成年人对毒品的防范心理和警惕意识。”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步峰担忧道。

不仅是“鼻吸能量棒”,今年以来,王女士在孩子手上“搜出”不少让她难以接受甚至惊恐的商品,比如萝卜刀,孩子拿着它玩时作扎刺状;还有酒精冰淇淋,酒精味十足,孩子吃得津津有味。“为什么那么多容易引发不良嗜好的商品,总是‘盯’着孩子们,让孩子们轻易得到?”她不禁发出疑问。

多位受访家长反映,孩子身边经常能发现这些可能引发不良导向的商品,诸如色情手办,所谓的“美少女”系列手办,竟然是全裸的;“香烟糖”“酒瓶巧克力”,外包装乃至形状颜色都和香烟、酒瓶极为相似;玩具“牙签弩”,射击威力较大,甚至可以穿透罐装可乐等。

线上线下轻易获得 缺乏标准执法受困

记者近日走访北京10多所小学周边发现,一些离学校不远的小卖部、文具店中就有此类商品出售,有的商家甚至会主动推荐这些商品。一些中小学附近的小卖部、文具店里还能买到标有恶俗烂梗的恶搞文具,如笔记本、便签本、贴纸等,以及带有性暗示的玩具、手办,如“妈见打”美少女系列手办。

这类商品在线上就更多了。值得注意的是,不少商店在对这类商品做宣传时,目标对象直指学生等未成年人,且评论区显示其已被不少未成年人购买使用。

某平台一家售卖“香烟糖”的店铺,宣传口号为“儿时的味道”“小时候的回忆”。买家秀中,有网友晒出孩子“吸烟”(模仿吸烟的方式吃糖)的照片:用食指和中指夹着“香烟糖”,嘴巴模仿吸烟的动作。

这类商品为何盛行?受访专家认为主要有以下原因:产品设计新颖,且与孩子喜欢的食品、卡通风格等元素相结合;互联网的宣传和社交媒体的分享;价格低廉,容易购买;部分商品宣传具有解压功能契合未成年人日益增加的学业压力,同时也让家长放松了警惕。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姚金菊认为,在实践中面临的执法困难也是此类商品盛行的重要原因。针对未成年人商品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较少,实践中监管难度较大。缺乏明确、具体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一方面助长了不良商家抱着“钻空子”的心态进行生产经营,另一方面也导致有关部门在执法、司法过程中缺乏具体可参考的依据。再者,涉未成年人的商品往往同时涉及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广告宣传甚至知识产权等多重领域,需要多领域的专业执法队伍联动合作,执法难度较大、成本较高。

完善立法强化执法

涉未成年人商品种类繁多,违规的界限又在哪里?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杨尚东说,虽无法完全列举,玩具种类也将不断丰富很难穷尽,但适宜未成年人的商品应该满足以下标准:材质、做工符合国家标准,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玩耍和使用行为的特殊性,避免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设计无不良暗示,符合不同年龄段儿童的生理特征以及心智发育水平;有助于未成年人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

“打着食品、玩具的擦边球,做着对未成年人不良诱导的事,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张步峰说,以“鼻吸能量棒”为例,有商家在售卖时使用未成年人图片作为宣传背景,违反了我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此外,宣传中提及其具有“提神醒脑”的功能,如果该产品是药品,学校附近的小卖部是不可以售卖的;若不是药品,则不能宣称具有此功能。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戏游艺设备、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不得危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上述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未标明注意事项的不得销售。”

在姚金菊看来,法律解释层面上,对于“用于”一词,必要时应作一定的扩大解释,而不仅仅解释为“专门用于”或“仅仅用于”。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危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或者身心健康的,均不得生产、销售,这样可以为有关部门在生产的源头环节规制上述商品提供法律依据。

商家生产涉未成年人商品,除要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外,张步峰提醒,生产适用14周岁以下学生的学生用品时,需要遵守《学生用品的安全通用要求》,标注厂名厂址、执行标准等关键信息。此外,应严禁烟草形象涉足未成年人商品,我国签署加入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规定:“禁止生产和销售对未成年人具有吸引力的烟草制品形状的糖果、点心、玩具或任何其他实物。”

从源头上规制侵害未成年人利益的行为

对于一些商品,如手办,可能无法明确区分主要受众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该如何规范?

对此,姚金菊认为,其生产、销售过程应始终贯彻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大抽查力度,确保涉未成年人商品在生产销售环节均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可以和教育部门、学校联合开展相关主题活动,加强对学生和家长的宣传教育,使其主动减少购买相关商品,倒逼生产者减少生产,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消费观。

张步峰提议,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儿童用品领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对相关生产企业进行排查,杜绝无证生产、违规生产。“应加强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工作,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市场秩序。同时加强儿童用品召回管理工作,督促企业主动履行召回主体责任。”

“需要完善立法,从源头上规制不良商家层出不穷的侵害未成年人利益的行为,可以考虑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增加关于未成年人商品的有关规定,将其他法律法规中的零散规定进行整合,同时配套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杨尚东说。

声音

以合力共治

让“不良商品”

远离未成年人

此类商品之所以盛行,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产品设计新颖,价格低廉,与孩子喜欢的食品、卡通风格等元素相结合;二是部分商家唯利是图,打着食品、玩具的擦边球,在设计和宣传上带着不良暗示;三是有关部门监管不力、平台把关不严、家长放松警惕,助长了不良商家抱着“钻空子”的心态进行生产经营。因此,要让“不良商品”远离未成年人,显然不能仅靠某一方面的单打独斗,还需要坚持合力共治,真正实现标本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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