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讯(记者 吕春荣)27日,厦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通知,修订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本次修订对缴费、待遇都进行了部分调整,缴费方面主要调整了缴费档次和政府代缴人群,待遇方面调整了基础养老金标准。
根据通知,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方面,2024年1月起,增加 600元和800元两个缴费档次,对应的缴费补贴为90元和110元。调整后,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为14档,分别为(括号内为缴费补贴):200元(50元)、300元(60元)、400元(70元)、500元(80元)、600元(90元)、700元(100元)、800元(110元)、1000元(130元)、1500元(150元)、2000元(170元)、2500元(190元)、3000元(210元)、3500元(220元)、4000元(230元)。
通知明确了政府代缴人员范围和标准。经认定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残疾人员、计生困难人员(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残疾三级及以上或死亡、计生手术并发症三级及以上人员),由政府每年为其缴交最低缴费标准养老保险费(即200元);超过最低缴费标准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部分,由参保人员本人负担。
对45周岁—5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农村只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在选择不同缴费档次予以相应政府补贴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再增加30元的缴费补贴。
在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方面,2024年1月起,本市户籍满5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0元,调整后为每人每月370元;本市户籍不满5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省定最低标准160元。年满60周岁且从未参保的本市户籍人员,可在本市参保缴费并享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