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林养东
外卖骑手送餐途中撞上他人,外卖公司被判赔偿伤者相关费用。而事后,外卖公司又向法院起诉,“原价”向外卖骑手追偿。近日,莆田中院二审判定,骑手承担不超过20%的赔偿责任。
外卖骑手撞伤人 公司垫付医药费后起诉追偿
2021年1月,王某某与某外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职务为配送员。当年3月26日,王某某在配送过程中刮倒另一辆电动车,导致吴某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超车时未确保安全,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2年1月,福州市鼓楼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由外卖公司承担本起事故费用及案件受理费共计22236.67元。外卖公司对该判决履行完毕后,又向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起诉,向外卖小哥王某某追偿22236.67元。
仙游县法院认为,本案系员工在履行职务行为的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用人单位向第三人赔偿损失后,向员工进行追偿引起的纠纷。王某某在驾驶过程中超车不当造成交通事故,属于违反交通法规,这是一般的交通违法,主观并非故意,不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外卖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外卖公司的诉讼请求。
仅签订安全协议书 外卖公司未尽到告知义务
外卖公司不服,上诉到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中院审理认为,外卖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预见员工在工作期间存在的各种风险,应当对配送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告知。外卖公司仅仅让王某某签订配送员安全协议书,并未进行专业培训,未尽到必要的告知义务。外卖公司主张依据配送员安全协议书的约定,由王某某承担其在保险公司赔偿之外的其他全部责任,显然有失公平。
同时,遵守交通规则是每一个完全民事行为人应具备的基本认知,王某某也应当自觉遵守。如果外卖配送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全部由配送公司承担责任,极易造成配送员或外卖员忽视交通规则,侵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警方认定王某某在超车时未确保安全,对案外人吴某某受伤负全部责任,可以认定王某某对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莆田市中院经综合考虑,认定由王某某承担不超过20%的追偿责任,赔偿外卖公司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