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梁展豪
通讯员 林霞 林晓平
恋爱时,为把女友变成妻,频繁购买礼物以及微信转账,不会对金钱斤斤计较。可一旦分手,曾经的一分一厘也要算得清清楚楚。分手后,这些赠与的财物归属究竟该如何认定?近期,平潭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送3万元名牌包 还不时发吉祥数字红包
2021年4月中旬,平潭女子谢芳(化名)在去银行办事时遇到翁帅(化名),两人相谈甚欢。此后两人互动频繁,其间谢芳暗示自己没有对象。随后翁帅展开猛烈追求,谢芳发个朋友圈“今天有点缺钱”并附上收款码,翁帅立刻扫描支付888.88元;谢芳说烫染头发费用过高,舍不得花钱,翁帅马上发红包1888元;生日还送上33000元的名牌女包……
两个月后两人确定关系并同居,翁帅不时为谢芳发送吉祥数字红包。为了见谢芳的家人,翁帅还大方购置了茶叶、虫草等价值9888元的礼品。
可之后一天翁帅在家做卫生时,在抽屉角落发现谢芳的结婚证。翁帅勃然大怒,谢芳坦白丈夫在监狱服刑,二人当场分手。
之后翁帅气不过,向谢芳讨要所赠财物。谢芳委屈道:“是你一直追求我,我也没有明确说我没对象。还有恋爱期间的转账和礼品都是你自愿给的。”谢芳说和丈夫早有离婚打算,为这段感情也付出了许多,这些礼品和转账不该退。翁帅一气之下诉至法院。
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翁帅在向谢芳确认其未有配偶后展开追求,并在此后二人恋爱交往、同居生活期间所陆续支付的,可认定翁帅系基于缔结婚姻为目的而进行的赠与,该赠与应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关系。
根据双方共同确认的微信聊天记录情况及查明的事实,足以证明涉案16万元款项系翁帅对谢芳的赠与,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生活水平、交往历时长短、同居生活的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判令谢芳向翁帅返还8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谢芳向翁帅返还了上述款项。
□法官说法
1.恋爱期间送的财物,分手后哪些能要回?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互相赠送小礼品、日常生活开销是为了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此类小额财产赠与应属于无偿赠与行为,即使双方结束恋爱关系,赠与物也应归受赠人个人所有。但对于大额支出和贵重财物,一方有证据证明系附条件以共同生活或结婚为前提的赠与,双方分手,未能缔结婚姻关系,赠与合同的解除条件已成就,一方可要求返还。
2.什么是附条件的赠与?
以共同生活或者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须是一方赠与另一方财物时,双方已达成将来共同生活或缔结婚约的合意,已到谈婚论嫁的地步,如见家长时带的贵重见面礼、求婚时送的金饰名表、订婚时给付的彩礼,在双方分手时应予以返还。
□提醒
婚恋不宜以物质为筹码
婚恋本是男女双方基于一定的物质条件和共同的人生理想,通过相互的沟通了解,在彼此内心形成对对方最真挚的仰慕,从而水到渠成迈入婚姻殿堂的情感过程。男女在恋爱过程中,男方不宜利用物质作为婚恋筹码,女方不应以婚恋为手段索取财物。恋爱中的男女更应守法、崇德、向善,端正恋爱观。但需特别指出的是,因赠与在实际履行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给付财物、赠与礼物后反悔要求返还的,很可能得不到支持,故“恋爱需理智,送礼要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