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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药品宣称婴儿也能用

二手交易平台 充斥“神药秘方”

N法治日报

一个白色的、半个食指大小的塑料瓶,除了贴着“口腔溃疡”4个字外,没有任何其他说明……记者近日调查发现,不少用户在二手交易平台上售卖药品,包括已拆封的药品、国外药品、“祖传秘方”、自制中药以及中药材等。这类卖家通常没有相关经营资质,各种内服或外用的药品却通过二手交易平台悄然流通。

专家指出,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上市、流通都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售卖也有资质要求。二手交易平台中的多数药品交易不仅不能保证质量,甚至不能保证药品的品名和内容物一致,有很大安全隐患,必须禁售。在二手交易平台涉药买卖的问题上,各方主体应积极配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药品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祖传秘方”

声称具有超强药效

北京市民汪女士的母亲经常嘴角生疮,老人家几天前在浏览某二手交易平台时,看到一款号称“口腔溃疡秘药”的商品,简介称“老一辈传下来”“对口舌生疮、嘴角疮、口舌糜烂等有奇效”,于是就下了单。

“不仅没有任何使用说明,相关标准、批号、规格、成分等更是完全没写,不就是自制的‘三无’产品吗?二手交易平台怎么还能随便卖这种东西?”汪女士直接将其扔进垃圾桶。

按照汪女士提供的线索,记者在某二手平台上找到了一卖口腔溃疡散的卖家。在商品详情页中,卖家详细介绍道:“这是老一辈传下来的秘方,纯中药成分……老一辈人机缘巧合下有这配方,一直以来是家里人配着自己人用,后来村里和外面找的人越来越多,有的大老远找人捎或是开车来,都反映很好用,而且是神效……”还特意提示该款药婴幼儿也能用。

记者联系对方,对是否有行医资格证、经营资质、药品是否有国家批号等问题,对方称:“就是自己家做的,原料很安全,信就买。”

像“口腔溃疡散”一样的所谓“祖传秘方”,在二手交易平台上有很多。

近日,记者以“秘方”“祖传方”“秘药”等关键词在多个二手交易平台进行检索。一卖家售卖的“党参十全大补中药精华水”,号称有“八味中药,补水保湿美白淡斑修复滋润十全大补,是市面上没有的产品,市面上没有的浓度”。这款100毫升售价138元的精华水,在商品配图中就是装在透明玻璃瓶中的棕色液体,瓶身上空空如也。

当记者询问能否告知药品成分时,卖家三缄其口:“这是秘方,透露会被人盗用。”该商品页面显示的卖家位置为“北京市朝阳区”,但卖家说是自己随便选的,实际位置在四川成都。

吃剩的药

抗癌进口药随意售卖

记者浏览多个二手交易平台发现,除“三无”自制“秘药”外,也有不少“二手货”是正规药品。有卖家晒出自己购买的药品包装盒,声称这是自己之前正规渠道买入但并未用完的药品。

值得注意的是,在平台上直接搜“感冒药”“退烧药”等关键词,往往会直接显示无相关商品,但如果仅搜索“感冒”“头晕”等症状名,或者搜索药品名称如“美林”,就能看到多个卖家在兜售相关药品。

在上述检索成果中,有不少“二手”药是国外药品。例如,一名为“BABY的魔法屋”的卖家,挂出了一款外包装上全是日文的药品,称是“针对恶性肿瘤的进口药,不懂的不要问,对症患者便宜出”。

事实上,无论是“买了没用完”的药品,还是所谓的“祖传秘方”,在二手交易平台上私自销售都涉嫌违法违规。

说法1

未经批准,私人不得擅自销售药品

北京市律通律师事务所主任郑中臣告诉记者,根据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未经批准,私人不得擅自销售药品,包括进口药品。所有药品在互联网上销售都必须遵守《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首先,销售药品的网站必须取得药品网络销售资格,且必须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其次,销售药品的企业必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人员必须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此外,所有销售的药品必须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注册证书,并在药品包装上标注批准文号。

说法2

贩卖国外进口药品,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涛律师介绍,中药与化学药、生物制品一样,系药品范畴,其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应适用药品管理法。药品属于特殊商品,个人无权擅自从事药品买卖活动。否则,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监管部门有权没收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

马涛说,进口药品在中国上市销售则须药品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经销商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资质,个人在二手交易平台贩卖国外进口药品,属于药品管理法所列“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的行为,违反“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及“未经许可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规定,监管部门有权没收违法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构成刑事犯罪。

对于自制中药,马涛认为其定性要从名称、宣传销售手段、目的等综合判断,如涉及产品用于治疗人的疾病,具有特定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则应定性为药品。而作为药品,其生产须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售卖须取得经营许可证,否则构成无证生产、销售行为。此外,如网络销售主体为个人,其也不符合“具备保证网络销售药品安全能力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经营企业”的身份要件。

说法3

销售未注册登记的“秘方药”不合法

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邓利强介绍,根据法律法规,中医从业者要经过行政部门登记认可,符合一定条件才可以取得中医医师资格证,没有行医资格的“中医世家”是违法行医。药品必须经过注册取得注册证书,中药饮片生产、销售实行全过程管理,销售没有注册登记的“秘方药”是不合法的。

在郑中臣看来,在现代社会,中医药材的来源应当是合法、正规的渠道。如果有人声称其药材是“家里种的”或“自己采的”,并且涉及野山参、紫参、灵芝等珍稀药材,不要轻信。首先,一些中药材通常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私自采摘、销售可能涉嫌违法。其次,即使是自家种的药材,也需要符合国家的种植规范和标准。个人种植和采摘的药材可能没有经过正规的检验和审批,其质量和安全性无法得到保证。

□建议

严格审核平台交易信息

在邓利强看来,涉药问题容不得半点侥幸。若有人服用上述药品出现人身损害,销售者应对此承担侵权责任,平台未尽到法定审核义务的,药品购买者也有权要求平台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马涛认为,无证经营药品严重危害个体健康或已造成身体损害的,除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外,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如无证经营药品,且药品被检测出足以严重危害个体健康或已造成身体损伤的,卖家可能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如售卖药品被鉴定为假药或者劣药的,则将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对于禁而难绝的二手交易平台涉药买卖问题,据马涛介绍,自《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于2022年9月正式出台以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即强调,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监督指导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监督指导第三方平台建立健全药品网络销售管理体系;要紧紧围绕药品网络销售突出问题,坚持标本兼治,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

“涉药买卖在‘互联网+医药销售’的新型模式下,应当严格遵守网络售药的相关法律规定,增强合规意识,加强合规管理,明确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权益。”马涛说。

在郑中臣看来,在二手交易平台涉药买卖的问题上,各方主体应积极配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药品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监管部门要加大对二手交易平台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涉药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平台方应承担起监管责任,严格审核药品交易信息,杜绝未经批准的药品上市交易。对于违规行为,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卖家要有合法来源证明,确保所售药品的合规性和安全性。同时,不得虚假宣传药品效果,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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