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柳小玲
餐饮店使用不合格燃气器具、供气站未定期进行入户燃气安全检查、超量存放燃气带气实瓶……岁末年初,为守护好辖区燃气“安全门”,连日来,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局开展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暴露了相关企业和个人的规范经营、安全生产意识之薄弱,存在或大或小的安全隐患问题。为加大对燃气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鲤城区城市管理局曝光其中4起燃气安全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使用不合格器具
餐饮店和供应站被罚
1月31日,鲤城区城市管理局在开展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位于鲤城区新步路的某餐饮店使用不合格燃气器具(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存在违规使用不合格燃气器具行为。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应当使用与燃气相适配的燃气器具,不得安装、使用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对此,鲤城区城市管理局依法对该餐饮店处以罚款1000元。
与此同时,鲤城区城市管理局也对该餐饮店的供应站进行处罚,记者了解到,该餐饮店瓶装燃气供应站为泉州鲤城金源液化气有限公司某燃气供应站,在入户安检时未指出并引导用户消除安全隐患,存在未真正进行定期入户燃气安全检查行为。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将对其进行处罚,对此,我局依法对该供应站处以罚款1万元。”鲤城区城市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道。
液化气供应站 超量存放燃气带气实瓶
1月25日,鲤城区城市管理局在开展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鲤城区笋江路某餐饮店存在将两个燃气钢瓶放置在卫生间使用的安全隐患。经调查了解得知,该餐饮店的瓶装燃气供应方泉州昭商石化有限公司某供应站在对该餐饮店进行入户安全检查时,未真正落实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未指出并引导用户消除燃气安全隐患,存在未落实定期入户燃气安全检查的情况,鲤城区城市管理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1万元。
而在1月29日,鲤城区城市管理局在开展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泉州昭商石化有限公司的另一家液化气供应站内存放166个燃气钢瓶,其中燃气带气实瓶94个,空瓶72个,94个燃气带气实瓶和72个空瓶均为15公斤液化气钢瓶,94个带气实瓶的气瓶容积合计3.337立方米,存在超量存放燃气带气实瓶行为,鲤城区城市管理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