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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5日下午,薛之谦发长文分享《飞驰人生2》观后感,文章内附带了3张在电影院拍摄的电影画面,这引发了“盗摄”争议,相关话题冲上热搜。有网友称,拒绝摄屏是观影的基本要求,还是应该文明观影。也有网友表示,没必要上纲上线。不少人也坦言,自己看电影过程中,有时也会拍几张照片发朋友圈……看电影拍照发朋友圈算“盗摄”吗?
什么情况算侵权 如何担责?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我国法律上没有盗摄这个说法,这应当是侵害著作权的一种通俗的叫法。一张照片或一个小片段,用于自己欣赏、个人研究、课堂教学,为了评价或评论某个已发表的作品,都是合理的使用范围,不构成著作权法中所说的侵害版权的行为。但是,如果将电影中的精彩片段在短视频平台传播,若当事人不许可,权利人不同意,则属于侵权。
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国华律师表示,按照《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但是并没有规定,如果拍摄了他要承担什么样的行政或民事法律责任。涉及著作权维权,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往往是通过《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的。自己去研究欣赏,而不进行传播,他是不需要承担《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责任。但是发社交平台,意味着向不特定多人公开,就可以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他就需要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乃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界定盗摄行为 关键依据是什么?
王国华表示,商业用途是判断是不是构成侵权最主要的核心依据。超越了《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畴,那么这种情况就可以认定为是一种盗摄。
合理使用是有严格限制条件的。第一就是一定是自然人去使用,第二他一定是为了个人的学习研究而使用, 同时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明作品的名称和作者以及来源和出处。另外还有重要的一点,那就是说为了创作某一部作品而适当使用他人的作品或者是为了说明某一部作品而使用该部作品。除此之外,所有的使用行为都属于侵权的行为。
盗摄会侵犯著作权人哪些权利?
这种行为往往是对原电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一种侵权,也构成对这部作品修改权的一种侵害。同时,这种传播行为本身也会损害到著作权人对这部作品的财产性收益的权利,也侵害这部作品获得报酬权的一个权利。
从社交平台诞生以来,就面临这个问题。实际上涉及的是个人权利与著作权人权利之间的利益冲突如何平衡的一个问题。特别是在现在这种社交媒介这么发达的情况下,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一个媒介,越来越不容易去确定,到底是个人使用还是具有一种商业使用的情况,怎样去调整作者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以及怎么样去设定个人的私域分享,等等,各方面做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