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陈逸之
“我把车租出去,对方却迟迟不支付租金,太让人生气了。”近日,市民翁先生通过智慧海都平台报料称,自己遇到了租赁违约事件,想请报社记者给予帮忙。
事件:货车出租出去 只拿到两个月的租金
22日,记者联系翁先生了解到,2023年10月,翁先生在福州买了一辆货车。因工作繁忙,翁先生于11月将这辆货车委托给福州新宏盛物流有限公司。
记者在翁先生提供的委托书中看到,双方签订协议,福州新宏盛物流有限公司全权代表翁先生办理该车辆所有租赁形式的相关事项,代理时间12个月,车辆管理费用3000元。此外,若在车辆租赁期间,翁先生提前收回车辆,他需要将所有已收取的车辆租金退还给福州新宏盛物流有限公司。
“谁知道,对方拿车后只支付了两个月的租金,之后就一直不给钱,也不接我电话。”今年2月21日,气愤的翁先生辗转联系上该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却被告知“我们公司不干了,你把车拿回去”。对此,翁先生担心自己提前拿回货车,反而需要支付违约金。
22日,记者联系了该公司相关负责人王先生。王先生告诉记者,他与翁先生签订的是委托合同,只是在有人需要租车时,帮忙将翁先生的货车租出去使用。“虽然从去年11月18日到今年2月21日共三个月,但有一个月是没人租车的,所以我们只支付两个月的租金。”王先生说。
观点:车主可拿回货车 且无需承担相关责任
根据上述情况,翁先生需要承担“提前拿车”的责任吗?他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记者采访了福建律师海都公益团北京市京师(福州)律师事务所汤桂凤律师。
汤律师表示,翁先生无需承担责任。虽然《委托书》约定“若在车辆租赁期间,本人需提前收回车辆,本人自愿退还所有已收取的车辆租金给被委托单位”,但事实上,受托方未按时付款已经构成了违约,并且受托方让翁先生把车拿回并拒绝沟通的行为是以实际行动表明解除合同,此时翁先生有权取回自己的车辆且无需承担责任。
“同时,受托方需承担相应责任。”汤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受托方已经以实际行动表示解除合同,此时翁先生不仅可以要求受托方及时支付未支付的费用,还可以要求受托方赔偿自己受到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