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梁展豪
实习生 王灵婧 文/图
2月26日,海都报报道了福州市华林御景小区负一层电动车停车充电处,囤放着大量纸皮等易燃物,还有一间“开放式厨房”,而一旁的消火栓已损坏等问题(详见本报2月26日头版报道)。报道发出当天,小区所属的龙峰社区相关负责人主动联系海都报,表示已明确物业存在管理不当,会要求小区物业进行整改。鼓楼区委、区政府也高度重视,华大街道安监站、物业站等相关部门第一时间深入现场督查整改。
2月28日上午,海都记者再次来到华林御景小区太阳座负一层,只见之前堆放在墙脚的竹条和燃放完的烟花包装已经被清理干净,囤放在几处楼梯间里的纸皮也被收走。原先放在“开放式厨房”里的电饭锅、电磁炉、食用油、洗洁精等生活用品也全部被移除。
除此之外,记者注意到,地下第一层的消火栓设备也都已换新,几处进出口的铁门上也张贴了“常闭式防火门 请保持关闭”的提示。
现场,龙峰社区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经过核实,地下负一层的废品是小区的环卫工和垃圾分拣员囤放的,厨具等生活用品系保安临时居住在地下负一层时所使用。目前经过两天整改,已将所有纸皮清除,并已要求保安搬离。
“后续还有一些紧急疏散灯缺漏,防火门无法紧闭的,我们会继续完善。”小区物业安防负责人徐经理告诉记者,之后物业会加强管理,并计划在合理的位置设立一个废品囤放区,防止废品进入车库,发现隐患就及时清除。
同时,上述社区负责人告诉记者,后续社区将在辖区内继续排查,举一反三,杜绝此类现象再次发生。
□焦点
电动自行车起火 哪些人要担责
N北京日报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或改装,更换锂电池引发的事故触目惊心。对于此类事故,行为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呢?北京市海淀区法院陈曦法官就相关案例为大家释法普法。
提问1 电动自行车失火致财产损失,要担哪些民事责任?
顾先生从某经营部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停放于自家一楼院内。一天夜里,他用插线板充电时,电动车突然起火,火势迅速引燃周边可燃物,造成租客杨先生等人受伤,并造成大量财物受损。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火灾事故认定书显示,起火点为涉案电动自行车的电池箱,火灾是由于电池充电过程中起火所致。电池应当具备安全的使用性能,充电过程中起火属于非正常现象,涉案电池显然存在质量缺陷,因此电池销售商、生产商应承担相应责任。电动车使用人和房屋出租人通过“飞线”方式给电动自行车充电,且未采取消防安全措施,还在充电处堆放沙发等易燃物,应对损害的扩大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销售该电动自行车的商家、电池生产商对杨先生的损失承担75%的赔偿责任;电动自行车、房屋所有人顾先生承担25%的赔偿责任。
□法官讲法
许多火灾案件中查明的起火点都是涉案电动自行车的电池箱。电池生产商和销售商的生产销售行为是面向公众且以盈利为目的的,如果不能确保产品质量的安全可靠和经营行为的规范严谨,将给公众带来重大隐患。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同时作为房屋管理人,不仅违规“飞线”充电,还在停放处堆放易燃物,也未采取任何消防安全措施,对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存在一定的疏失,对起火风险及损害扩大也应负部分责任。
提问2 物业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是否要担责?
居民徐某和朱某使用物业公司管理的插线板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由于电气线路故障,两车燃烧,随后又引燃了附近使用弱电箱插线板充电的胡某的电动自行车,3辆车同时着火引发火灾,造成4人受伤、财产损失若干。监控视频显示,朱某将陈某的电动自行车推至楼梯间内充电,有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路过现场未予制止。4名受伤人员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徐某、胡某的电动自行车停在楼梯间,私自使用为共用设施提供电源的插线板充电,造成电路超负荷,出现插线板线路故障引发火灾。陈某、徐某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胡某的电动车同时停放在公共楼梯间内,被引燃后起到了助燃作用,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由于涉案单元的居民长期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公共楼梯间,且普遍私接弱电箱内的电源充电,小区物业企业未及时清理,未尽到消防安全防范义务,同时对其管理的弱电箱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对本次火灾的发生及业主受伤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各被告赔偿4名受伤人员的人身损害、家庭财产损失共200余万元。其中,小区物业公司和徐某各承担30%的责任,陈某和朱某共同承担30%,胡某承担10%。
□法官讲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具体到本案,陈某、徐某、朱某共同实施违规充电行为,负有主要过错;胡某的电动自行车当时停放在公共楼梯间内,被引燃后起到了助燃的作用,存在次要过错。值得注意的是,物业公司作为小区消防责任人,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加强对充电安全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
提问3
改装电动自行车引发严重火灾,
应负何种刑责?
一房屋发生火灾,出现人员伤亡。事发后,消防救援大队联合多部门展开火灾事故调查,认定起火原因为民房内电动摩托车锂电池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此电动车原装铅酸电池,后被改装为锂电池,导致电池仓失去自身密闭功能,使得锂电池内部故障起火。根据调查结果,该起火灾为犯罪嫌疑人刘某、周某非法改装电动车电池引发,符合失火案追诉标准。后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失火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周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官讲法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过失致使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行为人可能承担拘役、有期徒刑等刑事责任;如果行为被认定为故意放火,还可能承担无期徒刑乃至死刑。造成火灾的原因多种多样,不仅包括违规停放、违规充电,违规改装也可能使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安全标准从而引发火灾,上述行为均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另一起案件中,行为人购买明知是违规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最后引发火灾事故,也以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销售违规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可能会被追究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电动自行车使用者也不可购买明知是违规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否则一旦引发火灾,亦需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