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林涓 文/图
8日,福州市民陈先生通过智慧海都平台报料称,6日在晋安区亿榕生鲜(三盛i33城市广场店)内花14.7元购买了促销的面包,回家后发现其中三小包为“过期面包”,对此他希望店家能够进行赔付。商家则表示,今年才开始采购,不可能出现去年生产的面包,过期面包非超市销售。因无购物清单,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
消费者:希望按相关规定赔付
陈先生告诉记者,当日他买了两袋名为“豪士”的肉松三明治面包促销装,共14.7元。买回家后,细细查看才发现,其中有三片面包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12月28日,保质期为60天,已过期近一周。
于是陈先生便带着面包前往亿榕生鲜内与店家协商。陈先生称,超市提出愿意10倍赔偿,但他希望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赔付,得到更多的赔偿金。
超市:今年才开始采购,“问题面包”非其销售
昨日下午,记者来到亿榕生鲜(三盛i33城市广场店)。超市负责人刘女士告诉记者,陈先生确曾在超市内购买过面包,但其所说的过期面包并非超市内的。
刘女士说,自己起初以为陈先生购买的面包确是超市内商品,便答应陈先生愿意为他更换新鲜日期的面包,并未答应赔付其面包价款的10倍赔偿。
不久后,超市内负责糕点销售的员工告知刘女士,该款面包是今年1月才采购的新货,同时工作人员也会定期检查面包的生产日期,将快过保质期的面包进行打包促销。
“我们超市内的糕点都是按需订货,今年1月才开始订陈先生买的那款,所以面包的生产日期应该都是1月份之后的,不会出现去年12月份的面包。”刘女士说,因此超市不会对陈先生进行任何赔付。
记者采访获悉,因为陈先生3月6日购物后是用微信支付,也没有购物清单,目前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
律师:只要销售过期产品,即构成“明知”
对此,福建律师海都公益团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沈展昌律师表示,首先要有证据证明陈先生于该日购买该款面包,且该面包包装上有显示生产日期及保质期。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只要销售过期产品就可以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明知”(即明知销售的是过期食品)。
因此,超市若向陈先生销售过期面包,则陈先生有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超市赔偿支付价款的十倍或者受到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若索赔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则可以要求超市赔偿一千元。若双方协商不成,陈先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沈展昌律师同时表示,如果是顾客确非在商家处购买,又提出索赔,则可能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顾客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顾客的行为严重到达刑事犯罪的程度,如诈骗罪,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5”维权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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