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MA04版:社会 上一版 下一版  

泉州发布民生领域及消费侵权典型案例

收费时“反向抹零” 一物业被罚

N海都记者 黄晓蓉 通讯员 苏晓晖

2024年“3·15”即将来临,昨日,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4年民生领域典型案件暨2023年度消费侵权典型案例,涉及物业服务、格式合同、食品安全等方面,警示消费陷阱,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消费市场健康发展。

案例一 付费请人刷单 一公司被罚20万

2022年11月7日,安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发现泉州市界×家具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发货“刷单”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经查,当事人泉州市界×家具有限公司找第三方为其经营的网店“钛×品牌店”和“油×疯品牌店”进行刷单,即当事人付费找人通过网店虚假下单,没有实际发货,物流确认收货后就进行评价,有订单号跟物流信息,但是实际并没有销售产品,当事人支付一定的佣金。

当事人采取刷单方式虚构其淘宝店铺交易情况,来提升网店产品的销售量和用户评价,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2023年11月10日,安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0元。

案例二 多收物业费 违法所得被没收

2022年10月30日,安溪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称,福建我×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时,存在反向抹零的行为。经查,该物业服务公司多收取物业费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

2023年5月8日,安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29.69元,并处罚款4200元。

案例三 高峰期客房提价 一宾馆被罚3000元

2023年4月27日,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鲤城区泉×福宾馆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因五一假期出行高峰,当事人于2023年4月18日联系已订房的消费者,告知消费者因宾馆客房装修,原预订的客房无法入住,让消费者申请取消订单。

在消费者将该订单取消两个小时后,当事人又将相同房型的客房提价后重新接受订单。

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泉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元。

案例四 销售“鬼秤” 没收并罚款

2023年12月18日,德化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德化县华×电子秤销售部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3台电子计价秤底部铅封已被破坏,经演示确实存在修改计量功能的行为,违反了《计量法》,且待售的电子计量器具均未标明销售价格,构成未明码标价经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价格法》。

2024年1月2日,德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扣押电子秤3台,并处罚款1500元。

案例五 为避免消费投诉 美容店制定格式合同

2023年8月9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南安市水头镇×美容店执法检查中,发现手写收据本中的收据在“消费者告知栏”上标称“本人自愿购买:因个人原因 不退不换 顾客已阅读并确认签字”,收据存根(白)联均已加盖“不退不换”章。

经查,当事人为了避免消费投诉,印制了标有上述字样的空白收据本,并在每页存根(白)联加盖“不退不换”章。当事人通过口头与消费者约定美容服务后,将消费明细手写在上述收据上,并让消费者在“消费者告知栏”空白处签名;但当事人未主动将收据的“客户(红)联”或其他消费明细的凭证给予消费者,也未将消费内容登记在对应的客户档案中,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9月19日,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警告,罚款5000元。

案例六 发布违法广告 售楼部被罚3600元

2022年10月8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群贤村滨湖南路的力×港·樾×山的售楼部进行检查,在该售楼部一楼内墙处发现标有“高铁东站旁 半小时抵达厦漳泉”的广告语的海报,在抖音平台中注册为“力×港·樾×山”的抖音账号,发现2021年1月14日17:54发布的标识有“@力×港·樾×山”#房产#售楼处那些事儿 樾×山的房子,买到就是赚到,新品即将加推,把握今年最后赚钱的机会”等内容。当事人在抖音账号发布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内容的小视频,并在其售楼部发布“高铁东站旁 半小时抵达厦漳泉”的内容含有以某一项目到达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广告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2023年1月10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600元。

案例七

隐瞒车辆维修事实

汽车贸易公司被罚3000元

2023年5月12日,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晋江市铭×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如实告知消费者其销售的五菱轻型栏板货车,曾经因为水淹而维修的事实,其行为侵犯消费者权益,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项之规定。

2023年6月16日,晋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罚款3000元。

案例八

销售过期食品 罚款5700元

2023年9月18日,永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来到东关镇中池街永春县东关丽×食杂店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采购食盐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及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购进食盐,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和《食盐专营办法》之规定。

2023年10月30日,永春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食盐185包,并处罚款5700元。

版权所有 ©2023 福建日报 fjdaily.com 闽ICP备15008128号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