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第二十条》上映以来,正当防卫条款引发了广泛关注。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两会工作报告中都重点提到了正当防卫的内容,并再次明确: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那么,到底该如何判断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法官以案说法进行解读。
故事
1
六旬老汉酒后欲性侵
反遭农妇软管勒亡
某天晚上7点多,安徽枞阳县六旬老汉许某醉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路过农田时,遇见刚打完农药正要回家的周旭(化名),心起歹念将周旭扑倒,意图强行发生性关系。周旭奋力反抗,用药水箱上连接的一根软管缠住了许某的脖子。之后周旭大声呼救,虽然引来了附近养鸡场的值班人员,但那人只是拿手电照了一下,并没有靠近救助。
二人僵持了将近两个小时,许某说软管勒得太紧了,要求周旭给松一松。周旭将软管给放松了一些,没想到,许某竟然趁机采取手推、牙咬的方式想要挣脱软管。
周旭担心许某挣脱软管后会继续侵害自己,于是用力向后拽拉软管及许某后衣领。持续片刻后,许某身体突然前倾,趴在了田埂土路上。周旭以为许某在装死,仍用力拽拉软管数分钟,之后见许某身体不动,赶紧拎着塑料桶离开现场。
随后,周旭在村干部陪同下到现场查看,发现许某已死亡,遂电话报警、主动投案。经鉴定,许某符合他人勒颈致窒息死亡。最终,周旭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说法
不法侵害是否结束
应立足防卫时所处的情境
“这个案例判断周旭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一个关键点就是许某的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高曼洁介绍,结合“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的情境。
本案中,许某虽然被周旭用软管控制住,但之后这段时间,两人一直处于一种对峙状态,许某甚至意图趁机挣脱,可见许某的不法侵害并未结束。
另外,考虑到当时周边的环境,周旭在救助无门、逃跑不能的特殊环境下,如果让许某挣脱软管,后果不堪设想。“在持续高度紧张和惊恐状态下,不能苛求周旭对许某是否继续实施不法侵害作出精准判断,因此,周旭的行为无疑应当属于正当防卫。”
故事
2
学生遭到9人围殴
持刀反击重伤施暴人
一天下课后,陈童(化名)正在收拾书包,忽然桌前站着几个人,他刚抬头就被迎面打了一拳。紧接着,几个人围着他一顿暴打,为首一人告诉陈童,之所以打他,是因为陈童在某位女生网络空间留言示好,而这位女生是自己的“女朋友”。
几日后的中午,打人的孙霄(化名)再次纠集多人(均为未成年人)在校门口围堵陈童,陈童决定忍让。但孙霄等9人围住殴打陈童,其中,有人持石块击打他的手臂、有人持钢管击打他的背部。
忽然,陈童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式水果刀,乱挥乱刺后逃出包围圈。部分围殴人员继续追打,并从后投掷石块,击中他的背部和腿部。陈童逃进学校,追打人员被学校保安拦住。
事后,公安机关介入,查明,陈童在反击过程中刺中了孙霄等3人,经鉴定,这3人的损伤程度均构成重伤二级。陈童身体也多处软组织损伤。这起案件中,陈童因为“持刀”自救,引发一定争议,但最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说法
需考虑损害的紧迫危险性
不能苛求防卫人“精准防卫”
陈童带刀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高曼洁分析,陈童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应结合事件全过程来定性。事先来看,陈童没有跟他人约架,带刀行为无法断定是事前准备与他人斗殴;事中来看,陈童在遭受围殴之后,没有立即用刀还击;事后来看,手段行为属于必要限度,他一人面对9人围殴,还有部分人携带工具,在一对众多的情况下,陈童处于明显弱势地位。因此,陈童用水果刀反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属于防卫过当。
高曼洁认为,防卫是否超过明显必要限度,应当立足于防卫人作为一般人当时的所处情景,同时,还要考虑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能苛求防卫人“点到为止”“精准防卫”,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力度。
故事
3
为保护女儿和外孙女
老人持镢打死前女婿
甘肃省泾川县一处居民家,正在大门外东侧棚房内收拾柴火的王老汉,突然听到外孙女和女儿的哭喊声,随手抄起一把镢头往家跑去,一进门就见到女儿王霞满脸是血,正在和前女婿潘某厮打。
潘某正拿着26.5厘米长的单刃匕首,向王霞扎去,王霞面部、腰部中刀,大量失血,但她仍拽着潘某,为的是阻止潘某带走女儿。
为了救女儿和外孙女,王老汉来不及多想,一镢头敲在潘某的后脑上。潘某一个踉跄倒地,欲持匕首起身时,王老汉又持镢头在潘某后脑部击打两下,潘某趴倒在地,没了动静。
王老汉拨打110和120。后经鉴定,潘某系被钝器多次打击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而王霞身体多处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
潘某原是王老汉的女婿,但他脾气暴躁,时常家暴王霞,王霞不堪忍受,提出离婚。此后,王霞带着女儿回娘家居住。事发当天,外孙女正在王老汉家上网课,潘某非要带走她,结果起了争执。最终,王老汉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说法
特殊防卫造成死亡
不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正当防卫条款中特别规定了“特殊防卫”情形,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上述案件中,王老汉面对的行为是正在进行中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此属于特殊防卫情形,虽然其反击行为造成潘某死亡,但不承担刑事责任。
□背景
“沉睡”条款 如何被唤醒
▶1979年 我国刑法正式确定了正当防卫制度。
▶1997年 刑法修订的时候,对正当防卫作出修改,并将其列在了第二十条。除了增加正当防卫的内涵界定,修改了防卫过当的标准,还增加了特殊防卫的规定。通过完善立法,明确了正当防卫的概念,鼓励公民见义勇为。
然而,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曾经一度是个争议性较大的司法难题,因种种原因导致这一条款长期以来没有得到较好的适用,因此它也被称为“沉睡条款”。
▶2018年12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通过典型案例,具体说明了什么情况之下属于正当防卫,什么情况属于防卫过当,什么情况属于行凶等。这些指导性案例,明确了对公民正当防卫权的保护,为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更详细的参考,意味着以往沉睡的正当防卫条款,开始逐渐苏醒。
▶2020年 “两高一部”公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点击
“第二十条”为正当防卫“撑腰”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支招
普通人遇到侵害怎么办?
作为普通人,在遇到可能被伤害时要如何自我保护呢?
南京某法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遇到的情况不会立即产生严重的侵害,这种情况下首先要报警。
遇到非常紧急的针对个人人身的直接攻击和伤害,首先要采取以防御为主的方式,寻找一些有防御效果但不至于后果非常严重的工具。“一般不太提倡拿刀防卫,拿刀首先可能导致矛盾的升级,造成本不会发生的严重后果;另外,可能出现刀被对方夺走,造成对自己的更大伤害。”
(综合北京晚报、中新、新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