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陈逸之
通讯员 陈克铖 黄开捷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险行业陆续推出了电子投保业务,支持车主通过手机或电脑的在线方式随时为爱车投保。然而,当约定投保金额与保单金额不一致时,其中的损失谁来承担呢?近日,福州鼓楼法院审结了一起汽车保险合同引起的纠纷。
案件:按14万付了汽车保费 保单保额才10万
2023年5月1日,福州市民周某购买了一辆价税合计14万元的汽车,并按照车辆实际价值购买了机动车损失险,支付了3000余元保险费。
同年9月初,案涉车辆受台风影响被淹,保险公司推定全损,周某与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单签订了《全损协议》。不久后,周某欲用保额抵购新车,与汽车销售核对时才发现被淹汽车的“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额为10万元,与双方买车险时沟通确认的14万元保险额不一致。周某随即联系保险公司并告知此事,保险公司为周某办理了保险批改,周某为此又支付了保险费差额25.74元。随后,周某多次联系保险公司要求按照14万元理赔,但均被拒绝。周某认为,保险公司存在重大失误,故依法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辩称,投保人周某在投保过程中已经在投保单上签字确认,保险人也是按照10万元的保险金额收取保费的,因此,该保险金额与保费是保险合同双方一致意见。同时,投保人收到保单后,截至发生本案事故前均未向保险人提出任何异议,应当以事故发生时的保险金额作为确定损失的依据。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周某在投保过程中已将车辆购置价格为14万元的事实向保险公司人员予以披露,故保险公司应当知悉,且理应对购车发票予以审核。同时,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为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本案保险公司无法说明其按照10万元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故应当认定保险公司在审核投保材料时有失误;周某在收到电子投保单后未认真阅读投保预览单及电子保单,也存在一定过错。
鉴于案涉保险系通过电子投保方式,保险公司系电子保单的制作方及投保前资料的审核方,故保险公司应为主要过错方。结合各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保险公司与周某分别按85%、15%的比例承担责任。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周某3.4万元。
提醒:投保人需审慎对待投保金额等重要信息
本案中,正是由于双方均因电子保单带来的注意力“稀缺”,造成实际保单与投保金额出现差异,进而导致事故发生后难以理赔。
法官提醒,作为投保人,要对电子保险报价预览单引起重视,对其中投保金额等重要信息更加审慎,勿因是电子信息就疏忽大意。作为保险人,除应尽到审查义务,进一步优化电子投保流程外,还应保护投保人的信赖利益。
那么,投保人投保车险该怎么“投”呢?首先,认清机构资质,选择正规保险机构。
其次,要仔细查阅保险条款、产品介绍。选择查看官网公布的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在网上销售车险一般都会把各险种的保障范围、保额和保费等相关信息罗列清楚,尤其是作出特别提示的免责事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退保损失等重要事项,要特别留意。在进行电子签名或反馈验证码等具有确认投保意愿的法律行为时,要谨慎对待。
最后,投保后要再次确认条款内容。网购车险的一个最重要步骤是车主在收到车险保单后,应该立即通过保险公司公告的服务电话和门户网站,查询保单是否真实有效。具体包括是否有保单号、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等关键内容,核对保险公司名称,查看保单上的印章是否清晰等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