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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邯郸一初中生遭3名同学残忍杀害

不应纵容未成年人恶性犯罪

N综合央广网 央视网 新京报 极目新闻 南方周末 罗翔说刑法微信公号

近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13岁初中生遭同学杀害引发广泛关注。16日,涉嫌杀害同学的三名初中生,因涉嫌故意杀人已被刑事拘留,三人均未满14岁。这起悲剧中,嫌疑人老到的行为与幼小的年龄形成了强烈反差,在网上引起了希望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惩处力度的呼声。

悲剧

初中生遇害 被埋废弃蔬菜大棚

3月10日下午,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13岁初中生王子耀失联,11日,王子耀的遗体在北高镇张庄村一处蔬菜大棚内被发现,涉嫌杀害他的是同班同学——三名不满14岁的少年。

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王子耀的父亲王先生表示,3月10日下午1点左右,儿子告诉奶奶有同学约他出去玩,经奶奶允许后出门。下午2点左右还曾接听爷爷的电话。但是,下午5点时,儿子的手机已是关机状态。随后家里开始紧急寻人。

王先生表示,3月10日晚上10点仍未找到儿子后便报了警。警方通过视频监控发现,与他儿子同行的还有另外3名男同学。3月11日凌晨2点,警察与村干部一起询问了这3名学生,3人均表示没有见过他儿子。后来,他将儿子的电话卡补办后,通过查询微信记录,发现儿子的微信在3月10日曾给那3名学生中的一人转过几百块钱,随后他将该情况告知警方。在监控视频和转账记录的证据下,这3名学生才说出他儿子被埋在了另一个村子的废弃蔬菜大棚内。

“他舅舅在现场看到孩子遗体时发现,孩子的脸被铁锹铲得面目全非。”王先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儿子此前曾表示不想上学,他以为孩子贪玩并没有当回事,后来才知道儿子受到了校园霸凌。

记者走访发现,埋尸地距离其中一名嫌疑人家不过100米,三名嫌疑人和被害人均为留守儿童。目前,因涉嫌故意杀人,三名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

说法

未成年人严重犯罪 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杀人,再次让刑事责任年龄成为焦点话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彭新林表示,即使三个嫌疑人未满14周岁,最高检应该也会核准追究刑责。因为,根据现有信息,这三个嫌疑人涉嫌毁尸、埋尸,犯罪手段极其残忍,作案心思之缜密与实际年龄有强烈反差,而且可能涉嫌长期校园欺凌,性质恶劣,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追究刑责不等于就要判死刑,因为我国刑法有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且追究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彭新林说,从目前来看,三名嫌疑人最重也只会被判无期徒刑。

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协教育与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赵辉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曾提到,对于未成年犯罪,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知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应当予以从宽处理。其中,针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不过,2022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中即提到,坚持宽容不纵容,把依法惩治作为特殊形式的教育挽救。对主观恶性深、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坚决依法惩治,既让涉罪未成年人感受法治威严,也警示教育社会和相关责任主体。

专家

如父母监管失责 应承担民事责任

15日,知名犯罪心理及青少年心理专家李玫瑾发文表示,三名嫌疑人既然因为未成年的年龄规定不能承担全部的刑事责任,那么,具有监护责任能力的家长是否该分担刑转民的法律责任?

她建议,按同罪刑期重罚其父母,以法令判决其父母以相等刑期为年限,其间每笔收入都要扣除相应收入作为对被害家庭、被害父母养老的赔偿。

对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国家安全学教授童德华则表示,首先,对未成年人不得适用死刑是我国刑法确立的硬性规定,不得突破。同时,现代刑罚的目的并不仅是要惩罚,更要能使犯罪的人改恶从善,重新做人,做守法之人。

他还认为,要坚持罪责自负,子女不能因为父母犯罪承担其罪责,父母也不能因为子女犯罪承担其罪责。

“但是父母监管失职的,应承担民事上的责任。”童德华称,强化对犯罪未成年人父母的民事责任有其必要,但父母毕竟没有实施犯罪,所以同罪同罚的观点并不可取。

陈亮律师也表示,“同罪刑期重罚其父母”只是一种构想,目前法律并没有类似的规定。但是涉嫌刑事犯罪的人,除了接受刑事处罚之外,也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这个法律是有规定的,那么作为未成年人来说的话,他的监护人当然也是赔偿的责任主体”。

观点

有必要再次开启

“恶意补足年龄原则”讨论

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后,为数不多的、为公众广泛关注的可以由最高检核准追诉的刑事案件。至少,从社会的预期上讲,该案进入刑事程序符合人们对正义的公共认知,应结合具体案情做出准确处置,不完全因年龄左右对嫌疑人罪责刑的判断。

由本案出发,非常有必要再次开启未成年人“恶意补足年龄原则”的讨论。这个原则源于英国,也即在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对原则上被推定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如果有充足证据能够证明其在实施犯罪时具有恶意,那么前述推定就会被推翻,仍然可以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当前刑法对未成年人恶性犯罪追究刑责的规定是十分机械的,14岁到16岁负何种责任,12岁到14岁负何种责任,这固然可以通过明确规定规避将未成年人轻易入罪的问题,但必须要看到它忽略了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性。这种使法律天平更偏向保护嫌疑人一方的设计,不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亦使得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产生诸多诟病,进而在更大的社会范围内形成了对公平正义的质疑。

14岁至16岁对八种严重犯罪负责也好,12岁至14岁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致残,经最高检核准追诉负责也罢,都需要在原则之外考虑例外,在普遍之外考虑特殊。

一方面,司法部门对未成年人犯罪一直的态度是预防,比如强调落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而这起案件中恰好就有校园霸凌、留守儿童等社会问题。那么,有了法律之后如何预防?毕竟中国还有相当多的留守儿童。另一方面,对已经发生的案件,眼前最迫切的问题,如何让公平正义得到更大程度的实现。

两个方面无疑需要同步推动,才能够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打击犯罪,让正义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

只有惩罚才能带来改造的效果

3月16日,中国政法大学罗翔教授在个人社交账号发布相关文章,谈及个人对此案的相关看法。

罗翔教授在文章中表示,我国刑法曾经以14周岁作为有无责任年龄的标准,在法律上推定不满14周岁,没有是非对错的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这种法律逻辑清晰明了。但是,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非逻辑。如果经验事实不断地证明法律逻辑存在问题,那么这种逻辑命题就值得修正。从发生过的多起不满14岁的孩子实施杀人等严重犯罪的案件来看,认为他们缺乏是非对错的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的法律逻辑很难服众。

法律从来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它本身就是无可奈何的他律。对于孩子而言,最重要的是要培养对人对己的尊重。但是法律能做到的就是对于犯下弥天重罪的孩子,依然要进行必要的惩罚,只有惩罚才能带来改造的效果,让人知罪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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