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男子被流浪猫绊倒,投喂者赔24万元的话题冲上热搜。有网友表示疑惑,“难道我出于怜悯之心投喂了一两次,就成了流浪猫的主人了吗?”律师表示,对于流浪动物,如偶尔投喂,并不担责。但若长期、经常性投喂,则在事实上构成了饲养关系,一旦出现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就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事件
打球被流浪猫绊倒
男子多处骨折
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吴某在2023年4月20日,与几名同事一同至被告某某公司经营的位于上海闵行区的一家羽毛球馆打羽毛球。原告在后场跳起接球扣杀,落地时右脚踩到了猫肚子上,致摔倒受伤,后至医院治疗,诊断为右双踝骨折和右腓骨干骨折。经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经了解,被告肖某是某某公司的员工,场馆中的猫由肖某饲养。原告认为,某某公司经营的羽毛球馆是收费的,其作为羽毛球馆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肖某是猫的饲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两被告应对原告所受伤害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某某公司则辩称,事发当日,原告是在单位组织下进入其场馆打羽毛球,但现场并没有猫,也没有看到原告是踩到猫以后受伤的。猫是很灵敏的动物,很难相信原告会踩到猫。对原告的受伤原因存疑,不认可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此外,即便原告所述属实,其进行体育运动本身也负有注意义务,且其是在单位组织打羽毛球的过程中受伤,应当算是工伤,适用填平原则。
肖某辩称,其系某某公司的员工,事发当日不在现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受伤和猫有关。原告所述的猫也并非其饲养,即便有投喂流浪猫的行为,因投喂者不能对猫管控支配,也不能认定属于饲养人。因此,其不是共同侵权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本案不存在法定连带赔偿的情形。此外,原告因剧烈运动产生的身体损害,本身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判决
投喂者须赔偿
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记者注意到,在该判决书中,肖某的同事姚某,曾与吴某同事聊天时称,涉事猫是肖某看着可怜,收养的流浪猫。而某某公司则认为“收养”是姚某主观的说法,肖某仅仅是投喂猫,不是收养。而在出庭作证环节中,肖某的同事林某则陈述表示,2022年8月起,其发现肖某收养了一只灰白色、约五六斤的流浪猫。肖某会把猫粮放在碗里,然后放在球馆外厕所门口。肖某还为猫起了个名字叫“土豆”,猫的喂养等都由肖某料理,他还带猫去宠物医院洗澡、看病。对此,肖某表示,林某是某某公司的员工,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对其所述内容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判决书显示,依据多名证人的陈述,法院认定原告受伤原因为在打羽毛球过程中踩到猫。依据查明事实,猫为肖某饲养。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原告要求肖某承担赔偿责任,该院予以支持。某某公司作为羽毛球馆的经营者,对所经营的场地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其疏于管理,未尽其安全保障义务,致原告在打羽毛球过程中于运动场所踩到猫而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酌情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肖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某医疗费46550.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0元、营养费4200元、护理费6300元、残疾赔偿金168068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2850元、律师费6000元,共计240198.20元;被告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上述第一项被告肖某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某某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肖某追偿。
焦点一
对于流浪动物,饲养与投喂的区别和界限是什么?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则表示,主要在于行为的持续性和管理责任。其中,饲养通常意味着对动物的长期、持续性的照顾和管理,“这包括对动物的食物供应、住所、健康照顾、行为约束等方面负责。饲养人或管理人需要确保动物不会对他人造成伤害,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为可能伤人的动物安装嘴套、拴绳等”。
而对于投喂,付建律师表示,这通常是一种偶尔的、非持续性的行为,主要是对动物提供食物。投喂者并不需要对动物进行全面的照顾和管理,“如果投喂者长期、定期给流浪动物提供食物,使动物对其产生依赖,并在事实上形成了特殊的饲养关系,那么投喂者就需要承担与饲养者相似的责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也表示,投喂流浪动物,未必一定担责,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偶尔投喂,并不担责。但若长期、经常性投喂,则被视为“饲养人”或“管理人”,需担责。“因为流浪猫无主人,投喂人的投喂行为长期发生在特定场所,致使流浪猫产生心理及行为依赖,并活跃于这一特定场所,增加了此类场所内他人人身安全受威胁的风险。某种程度上,投喂行为已经间接成为一种事实的豢养行为,可以理解为‘饲养人’或‘管理人’。”
焦点二
多人投喂,如何确定“动物饲养人”?若侵权谁担责?
付建说,如果有很多人去投喂同一只流浪猫,那么这些人可能都需要为流浪猫伤人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因为他们的投喂行为都可能导致流浪猫对人产生依赖性,增加潜在的危险。如果无法确定谁是主要投喂人,那么所有投喂的人都可能需要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当然,在实际操作中,要确定谁是“饲养人”并追究其侵权责任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这可能需要依赖相关证据和调查来确定投喂者的身份和行为。同时,对于流浪动物的管理和控制,也需要相关部门和社区的共同努力,以减少潜在的危险和纠纷。
建议
法院四点建议
减少类似伤害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很多民众看到流浪动物,都会施以援助,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值得赞扬。但是,爱心人士较为固定的投喂行为让动物产生食物依赖,易导致流浪动物聚集,由于流浪动物可能携带大量病菌且具有一定的伤人属性,而投喂人对流浪动物的控制力又较低,势必会增大社区公共环境的危险性。同时其短时间内过度繁殖,不仅影响市容环境,更易加速狂犬病等疾病传播,由此引发的流浪动物问题成为城市治理新矛盾。
对此,上海长宁法院建议:一要加强法治宣传,通过普法案例、短视频等多形式倡导文明科学投喂流浪动物,提示法律风险,在形成较为稳定的喂养关系的情况下,喂养人可能会被认定为流浪动物的饲养人而承担法律责任。二是发挥社区自治功能,诸如在能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设置小区固定投喂安置点,由居民志愿者组织打扫和有序投喂,加强对流浪动物的控制与管理。三是健全流浪动物收容救助机制,有关行政部门制定明确政策,完善流浪动物的发现、处置和认养流程。四是联合宠物医院公益推广TNR(抓捕—绝育—放归)模式,防止过度繁殖,从源头防控因数量激增导致的侵害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