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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次违反“保护令” 家暴男获刑8个月

该案也是全国首例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法院以拒执罪判处刑罚的案件

N广州日报

新华视点 新华网

3月19日,因屡次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前妻大打出手并恐吓威胁,家暴男子张某被法院以拒不执行裁定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这也是全国首例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法院以拒执罪判处刑罚的案件。

离婚后仍追到单位打骂 女子申请保护令

2015年1月,小丽(化名)和张某结婚,两人共同养育了一个可爱的女儿,小丽辞职在家专心照顾家庭。婚姻期间双方时有争吵,张某偶有打骂行为。

2019年4月,两人离婚但没离家,仍住在一个屋檐下。小丽重新找了份工作,张某心里不是滋味,时常翻看小丽的手机,甚至限制小丽外出工作,拳脚相加也变得频繁。

小丽不堪忍受,带着孩子搬走,张某追到其单位打骂、威胁。几番往复,小丽下定决心,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2023年10月13日,香洲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张某对小丽实施殴打、威胁等家庭暴力行为;禁止张某骚扰、跟踪、接触小丽及女儿。

无视禁令持续施暴

保护令发出后,张某并没有收敛。

2023年11月某天,张某又到小丽单位吵闹,为避免冲突,小丽乘坐同事的车离开,张某便驾车追逐,逼停小丽后,从车上拿出一支棒球棍,拉开车门就朝小丽挥去,连打五六下才停手,出声劝阻的同事也被打伤。

公安机关对张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在法院严厉训诫后,张某写下悔过书。

可刚获自由,张某又开始对小丽威胁、恐吓,持续向小丽发送刀具照片、农药物流信息截图等大量死亡威胁短信。

小丽深感恐惧,再次向法院求助。香洲法院随即对张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考虑到张某漠视司法权威,屡次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拒不履行生效裁定确定的禁止事项,香洲法院以涉嫌犯罪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张某于2024年1月被逮捕。

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承办法官考虑到张某屡次无视法院禁令,数次拘留也没能摁住他的“拳脚”,相较于一判了之,更需要让张某从情感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放下过往。

“对行为人是否再次犯罪的预测,不能脱离对其以往行为的考察。”仔细梳理案情后,法官请来心理与家庭暴力问题专家,对小丽和孩子开展心理测评及辅导,据此了解和评估张某的成长环境、犯罪动因及人身危险性。

为实现罚得其所、罚当其责,法官两次前往看守所提审张某,张某终于流下悔恨的眼泪,认识到“家暴不是家务事,打人是不对的……”。

2024年3月19日,香洲法院对张某当庭宣判,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

法官释法:保护令需长出“锋利的牙齿”

2022年8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新修订自2023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扩展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不再限于家庭成员,在更大范围内为受害群体提供了权利救济的依据。

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根据该规定,申请人身保护令需以双方存在恋爱、婚姻或相近的关系为前提。对方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包括通过网络或者电话方式的纠缠、骚扰。同时,不仅仅是在确定被侵害时可以申请,对方以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进行威胁,显示有面临侵害的现实危险时,也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裁判的价值在于执行,保护令需要长出“锋利的牙齿”,才能啃下家庭暴力的“硬骨头”。

用好“人身安全保护令”

这一法律武器

遭受到家庭暴力时应当怎么办?跟踪尾随、威胁恐吓……精神暴力是否属于家庭暴力?是不是只有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才可以申请保护令?

●签发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较大可能性”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该制度的创设目的在于对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作出快速反应,保护申请人免遭危害。

2022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较大可能性”,而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此规定比一般民事案件中待证事实需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更低。

●同居关系能否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我国反家暴法不仅预防和制止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还包括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同居关系中暴力受害者的人身权利也受到法律保护。

●遭受到精神暴力,亦可申请保护令

精神暴力虽未造成肉体损伤,但若以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精神侵害行为,亦属于家庭暴力。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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