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MA08版:故事绘 上一版   

不爱了 请别伤害

发不雅视频勒索前女友 福州一男子被刑拘

N海都记者 刘锦涵

通讯员 张宁 林家梁

在网络上发布他人隐私信息或进行侮辱谩骂,构成“网暴”违法行为的,将被依法追究责任。近日,福州一名男子在分手后不仅网暴前女友,还以发布不雅视频相威胁实施敲诈勒索。目前,该男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拘。

“他一直找我要钱,我已经没钱给他了,然后他就把我的视频发到网上了。”3月11日,家住福州市仓山区的女子小兰(化名)来到福州市公安局上渡派出所报警,称其前男友郭某在互联网上发布其不雅视频。据小兰说,其与郭某曾是情侣关系,但在2023年6月分手后就再无联系。

不久前,郭某突然打电话给小兰,要求与小兰复合。在遭到小兰的拒绝后,郭某遂以将在互联网上发布双方交往期间拍摄的不雅视频进行要挟,向小兰索要钱财。无奈下,小兰先后多次给郭某转账5000余元。2024年3月10日,由于小兰已无力支付郭某索要的钱款,郭某竟然将小兰的不雅视频发到网上售卖牟利。

“当时,受害人的精神和心理都受到了强烈的刺激,我们也立即联系相关部门对视频进行下架删除。”接警后,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侦大队迅速会同上渡派出所开展侦查,并及时将犯罪嫌疑人郭某抓获。

警方提醒:处于热恋中的男女,请勿拍摄留存涉及私密的视频或照片,如遇非法传播、敲诈勒索等情形应当第一时间选择报警。

法条链接

2023年7月7日国家网信办发布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网络暴力信息,是指通过网络对个人集中发布的,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以及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道德绑架、贬低歧视、恶意揣测等违法和不良信息。”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分手后怀恨在心

发亲密视频到单位群

3月22日,西安公安局经开分局通报称,一男子在单位微信工作群内网暴前女友,对受害人心灵造成了极大伤害,情节严重、后果恶劣。目前,该男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2023年,男子刘某与同单位的一名女同事确定了恋爱关系,不久后两人因感情问题分手。事后刘某对这名女同事怀恨在心并产生报复心理。今年2月,刘某将自己曾经拍摄的与女同事的亲密视频发送至单位微信工作群,该群有成员近百人,给受害人心灵造成了极大伤害,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同时,刘某还将视频上传至某视频App平台,因未通过网站审核期被公安机关及时制止。

3月26日,记者从警方了解到,刘某的个人行为已经触犯法律,侮辱他人且行为情节严重、后果恶劣,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警方依法对刘某刑事拘留。

民警提醒,坚决抵制网络谣言、拒绝网络暴力,不要让网络成为暴力工具。市民发现个人合法权益因网络谣言、网络暴力等受到不法侵害时,要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发现网络谣言违法犯罪线索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

男主播求复合无果

直播时发前女友隐私视频

近日,四川德阳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一起在直播间传播他人隐私视频,公开他人隐私信息的强制侮辱案。

经查,刘某(某直播平台游戏主播)通过网络游戏,与受害人结识后发展为网恋关系,后受害人提出分手,刘某试图用受害人隐私视频要挟挽回感情,要挟无果后,刘某在游戏直播时发布前女友的隐私视频及其家人身份信息,声称不复合就将更多的劲爆视频公布上网,并创建多个QQ群散播受害人视频,以此进行报复。

接警后,德阳警方迅速反应,及时开展工作将嫌疑人抓获,对相关视频进行删除。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因涉嫌强制侮辱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说法

涉嫌侮辱罪

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表示,公民的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随意泄露、散布。将与前女友的亲密视频或隐私视频,发布至单位微信群或直播间,毫无疑问,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针对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赵良善强调,上述案件中,西安男子刘某不仅侵犯了女同事的隐私权,而且为了一己之利,为了泄愤,企图侮辱女同事,将亲密视频传至单位微信群,造成了恶劣影响,有侮辱女同事人格之意,故涉嫌侮辱罪,可依法追究刘某的刑责。

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鑫称,《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刘某将与前女友的亲密视频不仅发送至单位微信工作群,还试图上传至视频App平台。结合全案来看,这一行为明显侵犯了受害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给受害人造成了极大的心灵伤害,并对其社会评价造成了难以挽回的负面影响。其行为符合侮辱罪的构成要件,即故意以言语、文字、行为等方式贬损他人的社会评价,且情节严重,应受刑法责难。

终止关系后被传播隐私

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刘江浩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当女性受到不法侵害时,请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画外音

莫把散布他人隐私当儿戏

伴随着社会浮躁、婚恋成本畸高,类似行为在近年来随着网络社交平台的普及而愈发常见,警方和法院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也在不断加强。

如上述案例中,当事人的行为不仅造成了受害人的心理伤害,还对其社会形象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这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如果内容涉及淫秽,当事人从中牟利的,还可能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将面临最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别把他人的隐私作为发泄的工具,莫把散布他人隐私当儿戏,不然,害人害己。

恋爱是双方求和的结果,有怨也有恩。幸福是一种感觉,在一起时多浪漫,分开后也别过多留恋。适度放下,才能敞开怀抱与更好的人不期而遇。不爱了,请别伤害。

(综合华商报、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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