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梁展豪 林雅璇 文/图
近日,兰先生向智慧海都平台报料称,其于去年7月购买了平潭吾悦广场北一期(以下简称“平潭公馆”)的一套商品房,交房后却发现主卧下方是一间配电房,他担心配电房会有辐射,影响居住,与开发商协商却一直无果。
业主 销售并未明确告知 交房时发现主卧下方为配电房
2023年7月,兰先生购买了平潭公馆A15号楼2层的一套商品房,价格相较于其他楼层优惠不少。“购房时看到不利因素中写着15号楼有配电房,但没写具体位置,销售顾问也曾承诺没有任何问题。当时我还注意到一楼(正对主卧下方)有个空间,我问销售楼下这个地方将作何用途,对方告诉我是水表、物业用房。”2023年10月,兰先生在交房时查勘环境,发现主卧下方是一间配电房。
3月29日,记者来到平潭公馆。记者看到,A15号楼的配电房恰好位于兰先生家主卧下方架空层。根据测量,配电柜长约2.5米,高约2.4米,宽约1米,距离屋顶楼板约1.4米。配电柜上有“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字样,额定电压为400V。
兰先生担忧,配电房可能会产生电磁辐射和噪音,对业主的健康和生活产生一定影响。“这样的设计存在安全隐患,且销售顾问隐瞒该缺陷,因此我一直未收房。”兰先生说,他与售楼部多次沟通协商,但原先答应的“防辐射”改造推进非常缓慢。“他们的工程部声称配电柜为低压,不存在辐射隐患。”
“希望开发商能够增设防辐射设施或涂上防辐射涂料。”兰先生表示。
走访 “不利因素告示牌” 位于售楼大厅隐蔽角落
现场,一名负责小区房屋售后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早已将兰先生的情况向上反映,却始终没有得到回复。对此,记者也来到了项目售楼部了解情况。销售部负责人在记录了记者的联系方式后表示,会由专门人员对此事作出回应。
在售楼大厅隐蔽的角落里,记者看到一“不利因素告示牌”显示:本项目的配电房/开闭所/变电站位于A2#、A5#、A12#、A15#架空层……临近楼宇及房源可能会存在噪音影响。
随后,一名自称是开发商平潭鸿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母公司——新城集团客户服务关系处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拨打了记者的电话。对方表示,公司对此事很重视,建议业主找一家专业的检测机构,并出具检查报告来证明配电房产生的辐射对其居住存在影响,若业主能证明,公司也愿意解决这个问题;反之,若无确凿证据表明存在不良影响,则按照业主提出的诉求增设防辐射设施或采取刷涂防辐射涂料等措施,可能会导致公司增加“无用成本”。
对于楼房销售过程中是否隐瞒配电房具体位置等其他问题,上述工作人员表示,自己暂时无法答复,后续还会有公司的媒体发言人对此进行回应。截至发稿,记者仍未收到相关答复。
律师
开发商若隐瞒真实情况
应对相关影响作出举证
对此,记者采访了福建律师海都公益团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沈展昌律师。他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开发商因对其所开发楼盘红线区域的信息掌控相比购房者而言具有明显优势,故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确保购房者的知情权。本纠纷中,开发商在不利因素信息中已列明15号楼有配电房,若销售人员仍旧向兰先生承诺主卧下的房间并非配电房而是水表、物业用房,则构成开发商隐瞒不利因素的事实。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赋予了消费者知情权及选择权。开发商若隐瞒真实情况,则侵害了兰先生的前述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应当由开发商举证证明配电房是否会产生辐射、噪声等影响,如有产生,则应举证证明该等污染环境符合相关国家及行业规范。若开发商能够举证证明配电房不会产生辐射、噪声等环境污染或产生的环境污染符合相应规范,则兰先生应履行一定的容忍义务。若开发商无法举证证明配电房产生的辐射、噪声等环境污染符合规范,或者开发商故意隐瞒不利因素行为的性质达到欺诈的程度,则兰先生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要求撤销合同,并依据《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此,记者也咨询了电力公司有关人士,其表示,配电房都是严格按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设计及建造的,只要保证相关技术要求就行,没有明确的安全距离限定,一般都能保证基本的安全要求和技术要求。配电房的配电设备会形成一定的电磁场,不过小区都是低压配电,一般来说会产生的电磁场很小,它们会在几米之内快速衰减,离这种设备2到5米左右不会有辐射。另外小区内配电房规划设计、建设之前都要通过评审,经环保主管单位批准,才可以动工建设,建成后还要通过国家环保管理单位的环保验收。所以一般情况下小区内配电房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如果业主存在担忧,可以让开发商出示相关审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