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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之举

深夜从二楼扔冰箱、菜刀 男子获刑七个月

为守护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我国《刑法》中设立了高空抛物罪,这令大家重视起来自高空的危险,却也有人忽略了来自低处的危害。

日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一名男子为发泄情绪从二楼住处扔下物品,被判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事发当晚11点多,家住广州的胡某因琐事与舍友争吵,随后情绪失控。为发泄情绪,胡某在其二楼住处的阳台和走廊处,将冰箱、菜刀、平底锅、玻璃瓶、水桶等生活用品扔至楼下。物品掉落的巨大响动惊动了小区其他住户,公安机关接警后迅速到场处置,将胡某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指控胡某犯高空抛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胡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提出自己是因一时冲动没控制好情绪,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对公共安全造成的危险性较小,是初犯且能认罪悔罪等辩护意见,希望法院从轻处理。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胡某仅因与舍友争吵,便为发泄情绪而不顾后果将家中物品从阳台、走廊抛出,虽其居住在二楼未伤及他人,但也对楼下可能经过的不特定人员造成了现实危险,且其抛掷的物品中还有菜刀、冰箱等,危险性较大,情节严重,应当予以刑事处罚。

据此,越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胡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一审宣判后,胡某提出上诉,后又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予撤回上诉。

说法

高空抛物是多高?

一楼抛物也可能获刑

那么,对于抛掷物品的行为,究竟应当如何认定其构成高空抛物罪呢?

“《刑法》中高空抛物罪条款并没有对于高度的规定,仅表述为高空,而对于高空的判断,《刑法》及司法解释均没有给出具体标准。”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姚天奕律师表示,认定构成高空抛物罪应从三方面判断:首先,应存在抛掷的故意,同时对物品施加了外部力量;其次,抛掷的物品具有危险性,下落会产生足以发生危险的动能,比如扔羽毛显然不属于该罪名范畴;再有,需满足情节严重,即对公共秩序产生危害,一般发生在公共场所,如果发生在本人的封闭庭院内则不应认定构成该罪名。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物损失,也有可能满足情节严重这一条件。

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从一楼向下抛掷物品,也有可能构成高空抛物罪。有法律界人士指出,“高空”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现代城市中商场等场所大多都有地下层,有的地下层通过内部空间与地面部分贯通,另外一些深坑里也可能住人或者进行生产作业。因此,从商场一层等处向下抛掷物品,只要下面是用作经营等用途的公共场所,该行为仍会造成公共秩序的扰乱,也应当认定属于高空抛物行为。

画外音

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对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高空抛物不仅是不文明行为,更极易威胁到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法官提醒,要充分认识到高空抛物的危害,秉持以和为贵的处事理念,切勿冲动行事,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共同营造文明、安全的城市居住环境。(扬子晚报 广州日报)

粗心之错

搞错编号葬错墓穴 孝子成被告

因为搞错编号,连云港一市民竟将自己父母的骨灰葬入他人家的墓穴,对方发现后,双方因此闹上法庭。

于某和卞某二人父母的墓穴靠近某国道,因相关道路改扩建工程,沿线道路的坟墓集中回迁安置,于某拿到的回迁安置墓穴编号是C-某号,卞某拿到的回迁安置墓穴编号是D-某号,两个编号的数字部分内容相同。一天,于某去上坟,发现自己拿到的回迁墓穴C-某号竟被占用,一查竟是卞某将其父母亲的骨灰安葬在里面。于某立即找卞某理论,双方调解未果后,于某诉至法院要求卞某赔偿其墓地损失。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协议书载明回迁墓穴是D-某号,而被告错将父母的骨灰葬入C-某号,未按协议书载明墓穴安葬,被告错葬的行为对原告所有墓穴及原告的精神上造成损害,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参考涉案墓穴价值,酌定原告的各项损失为5000元,被告应予以赔偿。

说法

错葬者

应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具有弥补法律规范自身不足的功效。

办案法官表示,本案中,当地的风俗习惯对于墓穴视为子女对父母孝道的表现,亦是家族传承的载体。墓穴不仅仅具有物的属性,也具有相应的精神属性,被告的错葬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权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现代快报)

沉默帮凶

时薪500元还“不用说话”? 小心成“手机口”诈骗“工具人”

“时薪500元,佣金日结,只需准备两部手机,手机不限机型”,看到这样能轻松赚钱的兼职广告,你会心动吗?要当心沦为诈骗犯罪“工具人”。

李先生经营餐馆多年,最近偶然接到一个来自“四川绵阳”的电话,对方称是某学校保障部的主任,学校食堂急需定购一批“大礼包”。李先生见来电号码正常,又是谈生意的,并未起疑,双方互加微信沟通了具体采购细节。然而,李先生很快便在对方的“套路”下被诈骗了12万余元。

鉴于李先生接到的诈骗电话归属地显示为“四川绵阳”,绵阳市梓潼县公安局通过研判分析、连夜排查,最终锁定犯罪嫌疑人是在某茶馆内通过“手机口”业务协助境外人员实施了电信网络诈骗。

什么是“手机口”诈骗?民警介绍说:“最主要、最常用的方法就是两部手机通过音频线、数据线等进行连接,或者直接打开扬声器,一部手机用QQ账号跟境外犯罪分子拨打语音,另外一部手机就按照犯罪分子提供的电话号码拨打给受害人,‘手机对手机’,这就是俗称的‘手机口’,属于帮助电信网络犯罪的一种方法。”

也就是说,利用“手机口”业务进行语音中转,使得双方可以直接对话,又能成功掩饰诈骗电话归属地,这种犯罪手法更加具备隐蔽性和欺骗性。

说法

“中间人”是被迫卷入其中

还是“知法犯法”?

在境外电诈团伙向受害人实施诈骗的过程中,连接两部手机的“中间人”只需要帮忙拨通受害人的电话,打开免提,以“旁观者”的身份听双方隔空对话,最后再根据诈骗团伙的指令挂断电话,全程都不用说任何一句话。仅仅为了获取“兼职佣金”而实施“手机口”诈骗的“中间人”,究竟是被迫卷入其中,还是“知法犯法”?

梓潼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反诈中心主任张明说:“‘中间人’可能最开始不知道在做什么,但是他开了免提以后,打一两个电话就知道这是协助电信诈骗。”

警方提醒,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帮助诈骗团伙架设呼转设备、批量拨打诈骗电话,或是提供手机卡、通信工具予以帮助,无论是否获得报酬,这些行为都涉嫌为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将被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提醒

防范未成年人

落入“手机口”诈骗陷阱

警方在该类案件的侦查中发现,不法分子已经将魔爪伸向未成年人。

民警告诉记者:“我们分析操作‘手机口’业务的中间人的画像,发现更多是学生群体,自己在找网络上的兼职,想赚钱,但是只有一部手机,所以就发展下线,找了很多在校学生,还包括一些辍学在外的青年,通过他们的手机来进行‘手机口’中转。”

民警表示,实际上,这些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具人”的未成年人,也并未从“上家”获得稳定持续的“兼职佣金”,“很多时候他们收不到钱,很多诈骗分子是不会给这些学生报酬的”。

警方提醒,市民要警惕相关虚假招聘广告,切勿贪图小利以身试法,沦为诈骗分子“沉默的帮凶”;同时提醒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引导和教育,看到孩子使用两部手机操作通话或下载陌生软件时要加强警惕,防范未成年人落入“手机口”诈骗陷阱。(央广网 大象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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