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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日发布5个依法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裁判标准,提升案件审判效果。
明确高空抛物行为
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标准
据最高法介绍,这5个案例有效回应实践中存在的危害公共安全刑事案件法律适用、刑事政策把握方面存在的问题。“李某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中,被告人从建筑物高层上先后将空啤酒瓶、玻璃杯扔向学校操场,且在抛掷啤酒瓶时已经看见楼下系学校操场、有学生正在操场上锻炼,造成被害人重伤,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案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问题,明确了高空抛物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标准。
“刘某魁、孙某梅非法买卖枪支案”明确,审理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不能唯枪支数量论,需要综合考虑包括枪口比动能等在内的案件各方面情节,合理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该案经最高法复核发回重审,一名被告人被免予刑事处罚。
“王某岗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明确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盗窃油气导致发生火灾的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时构成盗窃罪的应择一重罪处罚。
部门关键岗位渎职责任人等,从严惩处
“祁某华重大责任事故案”涉及近年来发生的一起重大建筑物坍塌事故,明确对于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起最关键作用的首要责任人要坚持依法从严惩处。
2020年8月29日,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陶寺乡陈庄村聚仙饭店发生坍塌事故,造成29人死亡、2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164.35万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祁某华作为聚仙饭店的实际投资人和经营者,长期违规占地,多次违章扩建,且拒不执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在饭店建筑存在事故隐患的状态下,未采取有效措施而经营使用,导致饭店建筑坍塌并造成重大事故后果,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和首要责任,属于情节特别恶劣。
法院于2022年4月29日作出判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祁某华有期徒刑七年。一审宣判后无抗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法在发布该案时指出,对于事故首要责任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关键岗位渎职责任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中介组织关键责任人,以及在安全事故发生后授意、决定和积极实施不报、谎报事故情况行为等人员,要依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从严惩处,从严掌握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
此外,“吴某波危险作业案”明确了危险作业罪这一新罪名的定罪标准,有利于有效惩治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