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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免费领养” 小心有猫腻

N北京青年报 法治日报

如今,“领养代替购买”的理念逐渐普及,在宠物“免费领养”模式应运而生的同时,套路满满的领养骗局也充斥其中,最为常见的是捆绑消费。商家以“免费领养”的方式进行宣传,实际却让消费者支付项目类繁多的费用,或者诱导消费者预付款。如何在免费领养时避开陷阱?法官提示,如宠物店引诱领养人不断缴费,可能构成诈骗罪;如果宠物店明知宠物已患病却依旧交付,则属于违约行为。相关宠物领养信息的发布平台,也要把好审核关。

免费领养宠物 网友却遭遇捆绑消费

近期,社交平台上有不少免费领养、优惠售卖猫咪的帖子,帖子中给出的理由是猫舍倒闭、家中猫咪太多等,帖子中展示的都是品种猫,吸引了不少爱猫人士的关注。

今年2月份,河北网友小七偶然在社交平台上看到了免费领养猫咪的帖子。她来到线下领养中心看中了一只品种为金渐层的猫,然而却遭遇捆绑式消费——小七被要求必须在这家店购买15个月猫粮、绑定支付宝,“他说不按时‘交费’会影响征信”。店家解释称,他们靠猫粮挣钱,一袋30元的利润,市面上一只金渐层要三四千元。

但小七发现,猫咪是刚满两个月的小猫,已生病,也没打过疫苗。从这家店购买的猫粮一百多元一袋,但小猫不爱吃。如果要解除合约,要么花2490元买断猫粮,要么支付600元违约金。“我怕被骗更多,就协商按照合同付了600元违约金,把猫咪退回去了。”

从多位网友的反馈来看,所谓的“免费领养”都要求每月消费一定数额,有的是持续18个月,有的是持续24个月,违约金也各不相同,比如24小时内退换要赔1000元,超过24小时要赔3000元。除了存在霸王条款、强买强卖的情况,猫粮质量、宠物健康状况也无法保证。

冠以“领养”之名 或为商家逃避法律责任

多位受访者提出,自己是奔着免费领养去的,结果却变成了贷款买宠物,若签了免费领养协议,发生纠纷怎么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在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杨尚东看来,虽然签订的协议大多冠以“领养”之名,但实际仍然表现为动物及相关商品所有权有偿转让。商家以“领养”为名,本意是在试图逃避法律责任,造成消费者维权困难。名为“领养”,实为“消费”;名为“领养人”,实为“消费者”。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孟强认为,在免费领养协议中,实际上领养人是以预付储值的方式承诺一定期限内在店内购买一定金额的宠物消耗品。这种预先支付款项并在未来获取商品或服务的做法,实质上构成了消费合同的一部分,“其合同的内容,是领养宠物并为其购买日常消耗品,如宠物口粮、玩具、衣服等,这显然属于个人生活消费的范畴”。

“在这种情况下,领养人在宠物店签订领养协议并充值购买宠物消耗品的行为可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行为,因此领养人是法律上的‘消费者’,应当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保护。”孟强说。

此外,在合同性质方面,免费领养协议有可能被认定为买卖合同。杨尚东告诉记者,一般情况下,领养协议属于赠与合同。如果在协议中存在一些条件性约定,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审理发现商家存在以领养掩盖销售的事实,该类合同也可能会被认定为买卖合同。

关于免费领养协议中有关捆绑消费、最低消费的约定,以及“乙方不得以猫死亡或丢失等原因,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等条款,受访专家认为属于无效条款。

提醒

如宠物店引诱领养人不断缴费

可能构成诈骗罪

3月14日,宁波镇海法院曾发文称,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近期受理了几起“领养骗局”。除了层层加价的套路骗局,还有不少领养者签订的宠物领养协议内有许多不合理条款。

宁波镇海法院法官表示,如宠物店以免费领养为由引诱领养人不断缴费,可能构成诈骗罪,受害领养人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虽然交易名义上为免费领养,但消费者实际已经支付了合理对价,双方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宠物店对于交付的宠物具有一定的瑕疵担保责任。如果宠物店明知宠物已患病却依旧交付,则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提醒,对于网络上发布的免费领养信息,领养人需要仔细核对,切勿同情心泛滥或者贪小便宜心理作祟,盲目相信对方。在领养宠物时,应尽量选择有资质、信誉高的宠物店领养,如果条件允许,建议通过线下交付,必要时可要求宠物店出具宠物健康报告。要与宠物店签订完善的领养合同,尤其对于宠物健康状态和纠纷处理方案应进行详细约定,及时对不合理的消费条款提出质疑。同时,最好保留好交易全过程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必要时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解决。

专家

对明显低价“噱头” 平台应加强审核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叶刚说,平台对商家资质及宣传内容负有审核义务。领养人与商家就领养宠物发生纠纷时,如果平台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商家利用平台侵害领养人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平台应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平台对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但未能向领养人提供商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协助领养人维权的,领养人也可以向平台要求赔偿。

同时,他提醒,对这种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免费领养”噱头,平台应当加强审核义务。如果收到用户投诉,应当及时要求商家修改宣传标语,要求商家明确告知领养人所负的义务并在醒目位置作出提示。

“落实平台责任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是通过出台相关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此种情形下平台的审核义务及侵权责任;二是行政部门建立对平台的常态化监管机制,督促平台履行审核义务,维护消费者权益。”王叶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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